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区价格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区价格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区价格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意见(宁价综发〔2013〕8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进一步加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区价格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意见
(宁价综发〔2013〕8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党发[2011]31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要求,现制定2013年全区价格系统“六五”普法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契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积极做好“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提升价格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能力,为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继续将“六五”普法工作扎实开展,把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将深入开展有效地法律宣传作为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抓手,使得广大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证价格系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律学习制度。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各个阶段普法工作重点,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要结合价格工作,并查摆依法行政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制自学和集中学习计划,积极开展法制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建立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考核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普法教育考试,将考核成绩与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挂勾,考试成绩合格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定的依据,考试不合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要求,继续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围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着力强化法制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按照党的十八大“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和“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要求,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回头看”活动;二是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力度,强化指导监督,实行月度抽查、季度评查的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加强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出台行政执法公开公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办法,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努力构建“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机制。
(四)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反馈和指导力度,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主动防范法律风险。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完善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以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为抓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不断加强机关队伍自身建设。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的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在价格举报宣传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价格法》、《公务员法》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周年之际,大力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建立法制宣传与舆情监测的联动机制,及时抓住与价格改革工作相关的舆论热点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2、继续利用好机关刊物、法制展板、宁夏价格信息网法制橱窗等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优势作用。创新宁夏价格信息网“政策法规”专栏制作方式,增强法制宣传的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创新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加强系统上下、地区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提供信息。
3、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深入开展机关内部法制宣传,推动观念、职能、作风“三个转变”,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机关学法用法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激励作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六)开展“六五”普法中期考核和表彰,推动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要求,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2013年要做好“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等形式,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普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普法经费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详见附件)。针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考核督导结果,适时对工作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激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四、加强领导,为“六五”普法工作提供保障
(一)切实加强“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作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认真制定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随人员的变化和分工的调整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报区局综合调控处备案,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制度。
(二)积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把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附件1: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附件2: “六五”普法中期考核内容分解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1月22日
附件1: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审计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价格法》
《反垄断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违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禁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附件2:
“六五”普法中期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 100分)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
得分
一、 组织领导
(20分)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制的得10分;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向区局报送法制信息不少于4篇的得5分;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总结的得5分。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10分)
法制机构独立设置的得5分,配备专人负责的得3分,办公设施、办公条件得到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2分。

三、法制工作制度建设(20分)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原则,制定适用规则、
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裁量权公开公示、行政执法说
明理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执行行政裁量权责任
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律学习制度、学法
用法考核制度的一项得2分(共计20分)。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5分)
2011-2013年期间开展集中培训教育工作的得10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价格法律工作的得10分;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得5分。

五、推进依法治理工作(25分)
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工作,进行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完成执法监督及执法案卷评查任务,及时参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换证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各得5分(共计25分)。

特别加分
政府法制工作有重要创新、完成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在全省或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酌情加1-5分。

特别扣分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或者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含被申请审查)、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酌情扣1-3分。
2、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资格。

备注:
1、特别加分由被考核单位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时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机关确认;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2、第一至第五项中的扣分,以扣完该项总分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超过100分。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推荐工作的通知(2012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供销合作社:2015年是“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年。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做好“六五”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的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的意见(浙价检〔2016〕90号)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
财政部关于举办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举办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财法函[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