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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鲁人口发〔2007〕3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鲁人口发〔2007〕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国家人口计生委近期制定下发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国人口发〔2007〕22号,以下简称《规划》)。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十五”期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积极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法制体系,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探索人口计生法制建设的规律和有效途径,开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依法行政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败。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相比,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还不容乐观。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自觉性,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基本准则,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以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为基础,坚持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0年,通过全面推进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方面立法全面、科学、合理,积极协调和推动社会各个领域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导向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结构趋向平衡,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与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监督有效、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层级监督新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逐步拓宽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三)实施步骤。顺利完成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目标,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1、准备阶段。2007年6月底前,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各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并制定考核或评估办法,搞好考核评估。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将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初上报省人口计生委。2008年底进行中期检查和督导。
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各市人口计生委对所辖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写出报告,届时省人口计生委将派出检查组进行抽查和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体系。
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践中创造的管理与服务经验、方法以及有关制度适时上升为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把握立法规律,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做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其中,2007年至2008年完成《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有关政策解释;2008至2009年完成《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09至2010年完成《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期间,继续抓紧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等工作。
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在职权、程序等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
要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党委(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每年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不断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
要面向社会,扎扎实实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突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公民依法生育权、知情选择权、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以及获得奖励与优待权等权利的宣传,把法律交给群众,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增强依法生育和维权意识。开展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增强公民依法参与和管理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形成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减少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三)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能转变。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改变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要求,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方式,方便群众,节约管理成本。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执行收费与监管、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丰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形式,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化办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方式。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善于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合同等多种手段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前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中,杜绝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发的计划生育工作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深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诚实守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便民维权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到2008年底,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
(五)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决策水平。
继续加强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行使决策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舆情分析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制度设立、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制定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全省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有专家、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制度,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严格实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和加强遵守程序的观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严格收费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罚款决定以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听证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依法界定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和错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侵权赔偿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机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其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自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切实加强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十一五”期间,省人口计生委将继续坚持每年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制度,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省。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通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有效监督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九)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队伍建设。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十一五”期间,市、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设立法制工作机构,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还应配备专(兼)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到2010年市、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干部40%以上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要配备一名以上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乡(镇、街办)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备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保障机制
完成“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一定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保障力度,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贯穿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去。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都要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推进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专门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就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和安排。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权重,细化考核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对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效能建设等途径,探索科学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这个目标,将贯彻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加强阵地建设。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重视、关心和培养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法制工作机构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经费和装备,建立立法、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调研等业务专项经费,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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