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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鲁地税发〔2016〕4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
(鲁地税发〔2016〕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现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举措。地税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培植涵养税源的现实需要。因此,要增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中主动融入、积极作为、精准发力,用好税收政策工具,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我省经济从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政策,强化保障,充分发挥税收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职能作用
(一)进一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级地税部门要成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的领导小组,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积极同有关政府部门对接,听取有关部门在提高供给质效、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诉求;深入相关企业,调查了解企业在改革转型中存在的困难,收集企业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为破解改革难题建言献策;定期研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时解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局根据现行文件规定,梳理归纳了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优化股权结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房产交易成本等相关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各级地税部门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和导向作用,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政策支持,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各级地税部门要密切跟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户数、享受优惠的项目、金额等数据,认真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决策。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落实督导考核。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优惠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省局将适时对各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专项检查。
三、优化服务、创新机制,努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服务。通过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传统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综合运用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家点评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同时,要建立对重点企业定期走访调查制度,充分利用“纳税人学校”等形式,对相关政策进行培训解读,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发放“税企联系卡”,帮助解决个性化涉税问题,及时征询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满足各部门管理所需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依托政务网络,搭建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信息采集效率最大化;保障企业真正从政府简政放权、部门职能转变中获得改革红利,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投资创业成本。
(三)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采取“互相进驻、共建大厅、共同进驻政府大厅”的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协调运转,全程限时办结”一窗式服务,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文书,积极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加快建设自助办税、网上办税、移动智能办税等多元化办税平台,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性;深入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咨询窗口、摆放相关资料,及时解答纳税人问题;规范12366热线人员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口径统一、容易理解,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四)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合作。全面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整合国税地税双方的服务资源,优化办税流程,尽快搭建统一的“实体+网络”税务局,实现网上申报、合作征收、发票代开等业务的统一受理,让纳税人真正享受“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同时,在服务高度整合的基础上,推进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在信用评价、风险管理、评估检查、税款核定、信息共享与利用等方面探索因地制宜的合作方式,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
(五)扎实推进“银税互动”工作。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税银服务合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务实服务”的工作思路,建立与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互信”制度,推动征信互认,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与企业融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为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税收等优质服务,逐步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并且不断总结经验,扩大广度、拓展深度,实现培育税源、稳定信贷、发展小微企业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附件: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税收政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日
附件
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税收政策
一、积极稳妥去产能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支持企业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5.承受破产企业资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支持企业政策性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有序发展去库存
7.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扩大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0.鼓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单位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使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12.支持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含其它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防范风险去杠杆
13.支持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6.大力发展股权融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7.支持企业上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8.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四、多措并举降成本
19.降低投资成本。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0.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1.支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2.支持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3.支持企业从事重点项目建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支持要素市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精准发力补短板
26.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7.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所有权和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8.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9.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0.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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