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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实施意见(沪交货〔2013〕225号)市交通港口局有关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为深入贯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实施意见
(沪交货〔2013〕225号)
市交通港口局有关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以下简称《大纲》)和《关于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运发〔2012〕730号,以下简称《通知》),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大纲》和《通知》的重大意义
机动车驾驶员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源头和重要因素,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学员掌握必备的驾驶知识和技术,《大纲》根据近年来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安全与文明驾驶知识纳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内容和考试项目,以培养学员安全文明意识为核心,以培养学员安全驾驶技能为重点,细化了各项操作的具体要求,突出了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养成,强化了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通知》结合《大纲》的要求,明确各地贯彻落实《大纲》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本市各有关单位、部门、培训机构要充分理解《大纲》和《通知》对于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指导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贯彻落实好《大纲》和《通知》要求作为当前夯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基础工作,密切围绕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具体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积极确保本市实施意见的有效推进
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挂帅,组建“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专项办公室”,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和磋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培训机构管理和驾驶员考试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制度上保障驾培行业管理的协同高效,日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专项办公室指导落实《大纲》和《通知》规定,及时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学员的建议和意见,密切关注培训价格波动等动态,适时召开上海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会议,对落实《大纲》和《通知》规定、提高驾驶员培训和考试质量等工作作出具体布置。
三、强化组织,大力落实《大纲》和《通知》具体要求
交通和公安相关部门要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教练员、考核员和考试员学习《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将《大纲》要求纳入教练员、考核员和考试员资格考试内容,确保教练员、考核员和考试员都能熟练掌握《大纲》。市运输管理处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使用符合《大纲》要求的规范培训教材,尽快调整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确保按照《大纲》要求落实各阶段教学内容和学时规定,并请市驾培协会制定新的培训教案,在行业推广使用。与场地驾驶考试配套的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驾驶、窄路掉头、模拟紧急情况处置等新增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调整,各基地要抓紧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抓紧分析理论培训考试点的问题,研究理论培训回归培训机构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四、理清数据,定期评估培训机构培训能力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根据培训能力及培训、服务质量核定其培训人数。会同市驾培协会制定培训能力评估的操作方案和核定标准,核实培训机构经营场地、实际进行培训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数量,严格教练员与教练车匹配及备案,结合综合考核排名等情况,明确各培训机构的培训人数,并通过行业网站、培训机构及时对社会公布。根据首次评估情况,定期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公开透明。公安部门要依据公安部规定、核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和考试员数量、考试设备等实际承担能力,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实行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培训模式的培训机构,交通和公安相关部门在培训能力评估和考试安排方面给予便利。
五、加强协作,全面推广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交通和公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市运输管理处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工作,结合试点情况,力争在今年四季度全面推广应用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培训机构通过计时培训等方式,严格落实《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市运输管理处要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先进模式,确保学时监督落实到位,严格审核培训记录,杜绝违规发放结业证书。公安部门在受理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在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成并有效使用和培训能力核定的基础上,培训学时监管做到可核查、可溯源、培训质量监督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公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现有“滚动开班”和“每周期每车9人”的政策。
六、总量控制,继续做好行业规模宏观调控
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就行业规模调控、培训和考试等事宜加强事前沟通,形成合力。在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和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正式建成并运转前,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决定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暂缓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新增教练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和教练场地(自有训练场地)面积变更申请,新增考点一律暂停。同时,交通和公安相关部门将严格市场准入,研究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市场准入主体,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投资预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问题。
七、夯实基础,加强教练员、结业考核员和考试员队伍建设
交通和公安相关部门要联合加强教练员、结业考核员和考试员队伍建设,严把结业和考试关。协调推进公安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智能化辅助评判系统工作,交通部门尽快制订落实结业考核员工作职责、考核规定等规范化管理工作措施,结合上海实际,制订落实学习驾驶人各阶段、各科目学时和里程规定。在此基础上,完善培训机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推进文明诚信优质服务驾校创建和星级驾校评定活动,提高整体培训质量。
八、强化监管,严格违规责任追究
交通和公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驾驶培训机构信誉考核机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现象的,交通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公安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考试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规发放结业证,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九、加强宣传,营造重视安全文明驾驶的良好社会氛围
交通和公安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户外传媒等形式,深入宣传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与文明的重要意义,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公布有关新的培训考试要求和训练场、考场改造信息,使社会和学员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及对考试的实际影响,避免部分培训机构利用信息不透明来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积极倡导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附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运发〔2012〕730号)(略)
市交通港口局
市公安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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