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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

绥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绥政办发〔2017〕4号)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计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卫生计生事业
绥化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
(绥政办发〔2017〕4号)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计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卫生事业基本现状
经过长期发展,全市已形成机构门类基本齐全,专业设备基本齐备,功能发挥较好的市、县(市、区)、乡镇(社区)、村四级医疗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末,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2203家,其中:综合医院32所、中医医院12所、专科疾病防治院15所、民营医院10所;卫生监督所(中心)1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家、妇幼保健院(所、站)10家、中心血站1家;乡镇卫生院17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4家;门诊部(包括个体诊所)308所、村卫生室1404所,以及计生服务机构162家等卫生计生机构。总床位数15692张。全市共有卫生人员25364人,卫生技术人员21066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9991人、注册护士7078人。全市每千人口床位数2.94张,每千人口卫技术人员数3.95人,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1.87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1.33人。全市卫生业务用房总面积121.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22.3亿元,共有乙类大型医疗设备56台。
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1593万次、门急诊1416万人次、住院38.5万人次。医疗机构平均床位使用率70.55%,出院者平均住院日8.1天。
与2011年同比,201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由25.83/10万下降至13.18/10万,婴儿死亡率由7.09/‰下降至6.02‰,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平均期望寿命由73.7岁提高到76.6岁。
全市以市级三级综合医院为龙头、各县(市、区)医院为骨干、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民营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医疗预防保健网已覆盖全市城乡,能基本满足群众对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需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布局不够合理、利用不平衡。大部分优势医疗资源集中在三级医疗机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城乡结合地区、部分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医疗卫生资源相对不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医疗水平不高、服务能力较低。
2.资源整体配置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够顺畅,人员、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未能有效落实,优质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患者重复就医造成资源浪费。市、县两级公共卫生机构的能级分工有待进一步明晰。
3.部分专科建设相对滞后。康复、老年医疗护理、精神卫生、妇幼卫生、院前急救等资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人力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加强。
4.多元化办医需进一步完善。我市目前尚无具备一定规模、专科特色鲜明的民营医疗机构,低层次、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医疗机构较多,还不具备真正能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能满足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真正形成。
二、规划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根据绥化市经济的基本格局和社会发展战略,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以加强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突出加强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工作和计生服务工作,改善和提高卫生计生综合服务能力及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发展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责任,加大卫生投入,坚持政府举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2.坚持以人为本、卫生公平的原则。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提高居民整体健康水平,向区域内所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城乡统筹、科学发展的原则。注重处理好城市与乡村、预防与医疗、基本与特需、中医药与西医等关系,统筹协调医疗保障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均衡性和科学性,使全市卫生资源继续保持区域中的领先地位。
4.坚持存量调整、增量适度的原则。在有效控制卫生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对存量资源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改变现有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局面,保持新增卫生资源的适度增长。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资源配置机制,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得到优化,资源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初步实现均等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建立起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有效整合基层卫生与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需求,使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到2020年末,基本实现以下各项资源配置指标:
1.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35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2.6人。医护比达到1:1.106。每千人口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数达到0.83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达到2人。
2.每千人口床位数达到4.5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3.培养造就省级学科带头人2名,中青年骨干人才30名。
4.乡镇卫生院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90%;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90%。
5.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护士95%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乡村医生50%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
6.全市县级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均达到二级甲等医院以上水平。
7.市、县(市、区)级90%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基本配置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结构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5%以上。
8.卫生执法监督网络健全,在乡镇设立卫生执法监督派驻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9.卫生执法监督员总数应增加到750人(按1.3人/万人口的比例)。
1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
11.争取省级中医药重点专科达到10个。
12.培养县级中医医院专科技术骨干150名、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和乡镇卫生院中医学徒班学员80名。中医继续教育覆盖率和读经典做临床活动参与率达到100%。
13.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达到98%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14.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量、服务量力争达到全市医疗资源总量的20%。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从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整体布局出发,为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合理规划机构设置,建设专业人才队伍,装备符合功能的医疗设备以及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设置原则:三级医院适度发展,县级医院大力发展,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建立和完善以城市三级医院为主干、以县医院为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支撑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
1.城市医疗资源配置。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公立医院结构的现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推动公立医院结构的优化调整,重点加强儿科、妇产、肿瘤、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1)公立医疗机构设置。除公益性强或属于公共卫生体系范畴内的医疗机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原则上不再新增其他类型的公立医疗机构。
综合医疗机构设置。按照医院等级评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建设整体布局,原则上不再增加市本级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数量。三级医院可采取组建医疗集团形式扩大服务半径,可根据市政府城市建设规划在新的人口导入地区设立分院区。
市级医疗中心,建设完善市第一医院,将其打造成为滨北区域内一流现代化医院、绥化市医疗中心。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800张。
县级医疗中心。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县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完成规范化建设后的县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水平,成为区域医疗中心,负责向区域内提供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500张。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合理确定城市专科医院数量与规模。新建专科医院应有利于弥补现有医疗机构专科服务技术和力量的不足。主要通过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性质的专科医院。新建专科医院原则上设置为二级以上规模。政府在强化现有具备公益性质的专科医院的同时,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增设专科医院。
精神病院建设。规划期间,在健全完善绥化市精神病医院的基础上,在我市西部地区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1-2所精神病专科防治机构;与北林区政府进行沟通,并积极协同民政、司法等部门,进一步改扩建北林区精神病防治院,预计新增精神科床位200张。
传染病院建设。完善市第一医院传染病院功能,将传染病院建设为全市传染病救治中心。各县级医院设立传染病房。
儿童医院建设。利用国投项目资金建设绥化市第一医院儿科中心,并设立儿童重病监护病房(PICU)。
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在市第一医院建立康复医疗中心,鼓励各地政府、社会资本兴办老年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急救中心建设。全面加强市急救中心建设,完善并强化对全市急救工作的指导功能,建设市急救中心与各县(市、区)急救中心信息网络,实现全市医疗救治信息化管理。在9个县(市)设立急救站。
血站建设。保持现有的1个市中心血站规模。依法加强采供血管理,对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主要发展二级及以上有规模、有特色的民办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性质的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社会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设置原则:基层(乡镇和城市社区)稳妥发展、县级适度发展、城市鼓励发展。
社会办医机构设置审批、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注册、审查与变更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降低要求和标准的基础上,全面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3)建立康复医疗网络。适应康复医学和社会老龄化需求,在三级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学科、老年病专科或老年病门诊;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康复服务机构转型;扶持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建设。
2.农村医疗资源配置。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思路,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村卫生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三网四化”管理,开展人员培训,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模式,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进程,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1)农村医疗机构设置。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行政区划,我市目前有175所政府办独立法人乡镇卫生院,到2020年,保持政府办一乡一院的设置,撤乡并镇后遗留卫生院可通过合并取消独立法人身份,成为该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分门诊。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1个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2)农村医疗机构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黑龙江省村卫生所建设指导标准》等文件要求,大力加强我市乡村卫生机构建设。床位在20张以下的卫生院,其房屋建筑面积在200-1100平方米;床位在20张以上的,每床核定房屋建筑面积在50-55平方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每所村卫生室房屋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可适当调增建筑面积,不设病床。
(3)农村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置。根据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配备县、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形成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相对稳定、水平适宜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及非卫生人员共同组成。
依据《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1.15‰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在编制中,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今后无学历人员不得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要至少每两年参加集中培训一次。
按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应配置乡村医生2-3人,每个村卫生室要有1名中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的村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特别要进行服务群众满意度测评,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乡村医生要停止其执业资格。今后村卫生室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在具有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中招聘。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乡村医生执业(从业)资格或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要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4)农村医疗机构基本设备配置。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品目应包括X光机、生化分析仪、B超等18类。可在考虑相关医疗技术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财〔2009〕98号)确定的品目中选择。
3.社区卫生资源配置。建设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设备健全、功能完善、水平较高、方便价廉、反应迅速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诊疗模式,满足广大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逐步在全市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要加大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原则上按照1个街道办事处举办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街道办事处的县(市)政府驻地按照3万-10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居民在3万人以下的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毗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辖居民在3万人以上的街道办事处,步行15分钟以内不能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民小区,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该居民小区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上接受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可由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符合设置规划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举办;可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可按人口规模分为3个档次,具体为1400m2/3万-5万人,1700m2/5万-7万人,2000m2/7万-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m2增加建筑面积。
(3)社区卫生服务人力资源配置。在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强化社区卫生管理与政策指导职能;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社区慢病管理技术指导力量;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站)中也要强化社区妇保、儿保管理技术指导力量,加强人员配备;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设立双向转诊办公室,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满足社区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和任务,现阶段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医师8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少于1人)。护士按全科医师1∶1的比例标准配备。医师、护士、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的95%,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5%。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配置。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文件)装备常规医疗设备。
4.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配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
(二)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主要由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院中的预防保健、传染病诊治等相关科室组成。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提高整体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和工作效率,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枢纽,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干,以村卫生室为网底,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健全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体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专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按照行政区划,设置1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个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市辖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公共卫生科,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设置预防保健科及预防接种大厅;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都要有专职预防保健医生。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要设置预防保健科及传染病科。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住房与建设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卫生部《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5800-7000?O。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服务人口>80万,建筑面积4100-6150?O;服务人口>40万,建筑面积2450-4100?O;服务人口>10万,建筑面积1250-2450?O。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根据设市、县(市、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任务、服务半径和人口,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建立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要逐步调整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规定,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人员应按2.2人/万人口核定。对医疗和基层卫生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核定编制时,按设区的市0.5-0.6人/万人口、县级1.0-1.2人/万人口进行核定。
(4)设备及实验室检验能力建设。应配备的仪器设备,依据《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及《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的要求配置。到2020年,市疾控中心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全部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B类仪器设备配置率、A类检验项目开展率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网络实验室覆盖率市疾控中心达到100%,县(市、区)疾控中心达到50%以上。
2.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供包括产科服务在内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构建以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符合实际、功能完善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市妇幼保健院及条件成熟的县(市)妇幼保健院可扩大临床和保健服务项目,促进保健工作的发展。
(1)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设置1个市级妇幼保健院,9个县(市)级妇幼保健院,1个市辖区妇幼保健院;市本级要在市妇幼保健院或市第一医院设立1个产科急救中心;每个县(市)在妇幼保健院或县(市)人民医院设立1个产科急救中心,均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都要设有妇幼保健科,村卫生所配备专(兼)职妇幼保健员。
(2)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市、县(市)妇幼保健院(所)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满足辖区人民群众基本妇幼卫生保健服务需求,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严格掌握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市妇幼保健院按照40-60人,人均建筑面积39-40m2;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按照20-40人,人均建筑面积40-41m2。
(3)妇幼保健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按照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和功能任务合理配置各级各类机构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1∶10000配备。
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要求:市妇幼保健院61-90人,各县(市、区)41-70人。临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按照每张病床1.7人的标准配备。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要配置1名村保健员。
3.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适时成立独立的健康教育机构,县疾控中心要有专门负责健康教育科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2-3名行政人员,负责规划、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行政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一名专职负责健康教育的行政人员。开展大众卫生科学知识传播活动,建立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信息网络;负责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制定规划、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负责健康教育人员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新闻宣传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绩效评估,开展督导检查;每年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促进健康教育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
4.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结合“十二五”全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卫生执法监督专业机构。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规定,完成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调整;根据需要重新设立职能科室,调整专业人员,加强监督员队伍准入管理,强化能力建设;创新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综合执法力度。
(1)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设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设置独立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全市共计212个专业卫生监督机构。
我市设市级卫生监督所1个,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所10个,乡镇(社区)卫生监督(协管)站201个。
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原则上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乡镇设立卫生执法监督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每1个乡镇(街道)或6-12万人口设置1个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到2020年,在乡镇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覆盖率应达到100%,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责,设置综合管理、卫生许可受理、各类监督检查、队伍管理与卫生执法稽查等科室。
(2)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建设标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包括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满足日常卫生执法监督、执法调查取证、行政许可受理、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市卫生监督机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3000m2,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2000m2。
(3)卫生执法监督人力资源配置。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履行卫生执法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合理确定编制。按照1.3人/万人口的比例配置监督员,地域辽阔、人口较少的县可以适当提高配置标准,达到1.5人/万人口。到2020年,全市卫生执法监督员总数应增加到750人(以580万人口做基数计算)。
在现有人才结构的基础上,适度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统计信息和高层管理等急需紧缺人才的比例。逐步充实临床医学、法学等专业人员,以适应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职能调整的实际需求。
(4)执法监督设备配置。执法装备包括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取证工具、办公设备,信息化应用及网络设备。其中,车辆的装备,主要包括执法监督车、现场快速检测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车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配置,市级原则按监督执法人员每5-7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县级原则按监督执法人员每6-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主要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5.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1)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到2020年,市级设置1所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各县(市)可设立职业病防治所,可挂靠在县人民医院。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承担辖区从事有害健康的职业工作者给予预防和救治工作,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劳动者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不断提高全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
(2)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标准。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开展职业危害健康教育、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疗活动等工作的需要。
职业病防治院。应设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房屋建筑面积应在3000m2以上。
职业病防治所。设住院床位总数在10张以上。房屋建筑面积应在1000m2以上。
(3)职业病防治人力资源配置。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具有与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职业病防治院应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5人以上,职业病防治所应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
(4)职业病防治机构基本设备配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辅助检查、检验与治疗等医疗设备。
6.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建设。到2020年,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1)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建设标准。在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科室;在市疾控中心建设区域食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在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本区域食品安全检测基础实验室;建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组成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加强食品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监测。重点加强市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和能力建设,达到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监测项目的水平,达到全面覆盖国家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项目的水平。实现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的设备装备和能力提升。达到开展食品化学污染物重金属元素、部分食品添加剂和部分农药残留量检测水平。
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建成以各级医疗机构为依托,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技术支撑的,覆盖全市城乡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实现以临床征候群为基础、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监测和报告主体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临床报告和预警机制。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有公共卫生、食品、检验、化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等专业人员参加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分别配备具有越野性能的车辆、计算机、照相、摄像、录音等调查取证设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务。
(三)优化中医中药资源配置。
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继承与创新,坚持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和引入市场相结合,到2020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服务功能齐全、中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在市本级,形成以市中医医院为主干,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支撑的二级中医药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9个县(市)中医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枢纽,以村卫生室(所)为网底的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全方位中医药服务。
1.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按省规划设置要求,力争到2020年将市中医医院建设成三级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意见》相关要求,9个县(市)至少要各设置1所较好的二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全市二级中医医院要达到11所以上。鼓励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条件的县(市)设置举办二级中医专科医院。
原则上不再增加公立一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必须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中医药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中医个体行医。
2.中医医疗机构建设规模。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我市各县(市)中医医院在“十三五”内应全部达标。
中医医院每床建筑面积:200张床以下的,69-78m2/床;200-400张床的,78-87m2/床;大型医用设备用房、中医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和科研、教学、公共卫生用房等按《中医院建设标准》另计。
3.中医人力资源配置。全市中医医院医生、护士数量配备逐步达到床护比1:0.5、医护比1:2的标准;新建改扩建医院必须按此标准配备。逐步扩大医生总数,缩减对象为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医生(具有大专学历并获得高级职称者除外)。到2020年,全市所有公立中医医院临床医生基本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
4.中医医疗机构设备配置。根据200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规定配置设备。
5.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加强中医药急诊急救能力和防治传染病能力建设,提升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能力,加强中医医院康复能力的建设。加快中医药队伍建设。加快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中医药各层次人才,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
6.提高中医药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发展氛围,提高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
(四)全面实现卫生与计生服务资源深度整合。
全面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遵循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在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的基础上,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基层卫生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县(市)妇幼保健院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行整体合并,组建“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县(市)“妇幼保健院”牌子。新组建的“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科室设置、资产清理、账务清算合并、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作出明确规定,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严禁固定资产流失。
县(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能。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等工作。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2.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站整合。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整体合并,将原乡镇卫生院、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编制、人员合并,统筹安排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加强和完善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乡级计划生育及健康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
3.村级卫生室、人口计生服务室整合。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
(五)构建分级诊疗格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强化基层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加强多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到2017年末,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六)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同合作。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通过开展医疗养老联合体、签订机构间协议合作机制或老年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等多种形式,为老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设置老年养护、临终关怀床位或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研究制订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专项规划,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2.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及方式,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完善健康档案信息和健康小屋建设,做好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等服务。对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推行签约服务。引导签约老年人优先利用家庭医生诊疗服务。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与医疗保障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七)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各级政府要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人才建设投入,建立卫生人才工作责任制,健全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符合卫生人才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以建设高层次科研、医疗、管理人才队伍为龙头,以建设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为重点,整体推进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服务、中医药、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等各类卫生人才协调发展。
以卫生计生人员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卫生人才总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结构更加优化、分布更趋合理,卫生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学历层次大幅提高,农村、城市社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局面得到明显改善。
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人员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药卫生人才倾斜。
(八)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
绥化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重点包括公共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服务等业务应用。
1.卫生应急管理网络。重点完善市、县两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以及疾控信息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2.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网络。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一卡通”工程,建设以全市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平台。
3.基本药物管理网络。构建市、县、乡(社区)基本药物监测网络系统,覆盖率达100%,延伸到村的覆盖率达85%;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
4.综合医疗管理网络。建设标准化的医疗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医疗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5.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加快建设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到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全市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实现全体居民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管理的电子信息化。
6.电子病例管理数据库。根据原卫生部制定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建立适合我市市情实际的电子病历系统,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7.卫生行政电子政务。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利用OA、协同办公等灵活、实用、安全、高效、功能齐全的应用系统,实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内部之间的公文信息传递、交换、处理信息化。
8.建设并普及居民健康卡的应用。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市民服务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实现就医“一卡通”。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构建与互联网安全隔离,连通各级平台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政府职能,各部门协同配合。市发改委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项目投入;市财政局对卫生事业费补助政策和标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09〕76号),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并确保资金向重点领域倾斜,引导医疗服务向优质、高效方向健康发展;市规划局要将本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编办根据本规划,合理配置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市人社局要大力配合本规划的实施工作,在医疗保险定点方面予以支持。
(二)强化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须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属地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要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及时发布医疗信息,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安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的全部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监督、评价。
(三)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须控制医疗资源总量,及时调整医疗资源布局和结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实施本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医疗服务供需平衡,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实施医疗机构重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积极引进、扶持有一定规模和水平、与我市医疗市场形成互补的医疗资源,不断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严格准入,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校验管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注册审批与校验登记,对于新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依法对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护士进行准入管理,严禁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在床位总量内,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床位的调控,实行床位的动态管理。对床位使用率连续两年低于80%的医疗机构,要按标准减少床位,对床位使用率长期高于100%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标准增设床位。政府办公立医院建设必须按照规划和标准实施,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公立医院新增床位,严禁举债建设和装备。
(五)严格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必须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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