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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铜政办〔2016〕2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
(铜政办〔2016〕2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6号)相关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指运用现代化管理模式,通过标准化的建筑设计以及模数化、工厂化的部品生产,实现建筑构部件的通用化和现场施工的装配化、机械化。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建筑生产方式从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型生产根本转变的必然途径和发展方向。
(一)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
1.自2016年8月1日起,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医院、养老等公益性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试点。
2.自2017年1月1日起,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应按规定比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3.到2017年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比例达到20%;到2020年,力争城镇年度新开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
(二)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
2016年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不低于10%,鼓励县城新建住宅实施全装修。到2017年末,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全部实施全装修,新建住宅中全装修比例达到20%。
(三)注重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
以市场化为导向,科学合理布局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到2017年末,力争培育1-2家建筑产业现代化集团,初步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
二、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
1.推动升级转型。支持原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鼓励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型;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模式,不断提高各类保障房、商品房和公共建筑等项目装配式建设比例。
2.培育产业集团。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设计、开发、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产业现代化集团。支持大型产业现代化集团创建国家级、省级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大力培育本地建筑产业现代化设计、施工、监理等骨干企业。
3.实施“引进”战略。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通过“挂靠联”等方式,积极引进实力雄厚、技术成熟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特别注重引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格局。
(二)强化质量监管
1.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在政府投资项目发包过程中明确投标或竞购主体必须为建筑产业现代化集团或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部品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体,其资质、标准、业绩、技术力量、资信和财务状况必须满足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需要。
2.成立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规划、设计、开发、施工、质量检测、建筑经济以及部品生产等领域的专家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提出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条件标准;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组织论证、评审及验收;对确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开发建设的项目提出装配化率等技术指标;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审核、认定,包括审定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方案、认定项目技术性能、确定预制面积等事项,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3.建立部品备案及目录管理制度,加强对部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以及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件、部品生产的供应管理。
(三)推广适用技术
1.推广应用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第一类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等;第二类为钢结构与轻钢结构住宅及公共建筑;第三类为其他钢筋混凝土工业化结构体系。根据市场需求,推广应用多元化建筑结构体系。
2.推广应用五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承重类的建筑内、外墙板和建筑屋顶,包括外墙复合保温墙板、轻质内墙板、建筑用光伏构件等;第二类为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建筑构部件;第三类为成套的成品建筑设备和部品;第四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装饰件,包括叠合楼板、阳台、雨篷等;第五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框架柱、框架梁和次梁、抗震墙板、连梁等。
3.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成套技术。包括成品房装修及整体厨卫成套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成套技术、空气源和地源热泵应用成套技术、水资源利用成套技术、生化垃圾处理成套技术、采暖与新风系统成套技术、智能化管理成套技术等。
4.加快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在主体结构设计阶段统筹完成室内装修设计,大力推广住宅装修成套技术和通用化部品体系,减少建筑垃圾和粉尘污染。引导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市场供应比重。推广菜单式装修模式,推出不同价位的装修清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实施全装修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实施住宅全装修分户验收制度,落实保修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5.推广工业化施工组织技术。包括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大型预制构件的物流运输管理技术、高层建筑大型构件的吊装技术、连接节点的防裂防渗技术等。
6.推广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包括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非结构构件间的连接技术、预制装饰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等。
(四)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和项目的宣传,增强市场认同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产业现代化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加强对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定向培训一批产业工人,为全面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三、政策措施
(一)市住房城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装配式建筑面积、住宅全装修指标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市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将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指标要求,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指标相关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具备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在保障房和回迁安置房建设中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并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规模。
(四)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积极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优先采用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六)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应在1个月内缴纳总价款的50%,余款1年内付清(须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鼓励消费者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商品住宅。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九)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十)积极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投资建设科技中心、研发基地,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合作。
(十一)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十二)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发展,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妥善解决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用地指标。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用地价格和各项配套费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充分利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等各类扶持政策,采取财政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优先扶持现代建筑产业,鼓励现代建筑产业重大项目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现代建筑产业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并配合相关单位向上争取各类专项奖补资金。
(十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创新招投标方式,建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招标机制,健全对构配件生产质量与施工安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
(十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到市住房城建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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