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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落实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咸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落实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等工作目标,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建立完善 “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企业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二)目标管理原则: 企业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责任划分原则: 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征购、制作宣传资料,开辟宣传阵地,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与培训,把“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宣传纳入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文化建设的内容,把对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政策知识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转变职工婚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
(二)规范管理工作: 认真开展清理清查,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登记、上报,做好各类统计帐、卡、表、册登记,完善基础统计台帐;认真履行对在岗职工、临时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配合乡(镇、办、场)、社区居委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关系移交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流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六个一”(即: 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要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办理一份《婚育证明》,外出后提供一份详细流入地址和联系方式、每年在现居住地落实一次孕环情检查并报告户籍地。 )管理措施,对流入人口按照 “单位负责、以房管人”的要求,坚持《婚育证明》查验制度,配合社区做好有关计划生育合同签订及孕环情监测工作;建立用工计划生育准入制度,严把用工计划生育关;配合人口计生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育和“两非”案件。对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除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外,还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其主管部门或受益部门也要承担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对破产、停产、改制企业,在破产终结前或改制终结前,企业原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织及企业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搞好分离出来的职工和厂区、生活区居住人员计划生育向社会移交工作,并将计划生育移交工作列入企业改制验收内容,改制后的现重组企业和管理、受益部门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搞好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和向社区的移交工作。
(三)优质服务工作: 企业在为职工办理有关证照时检查和出具真实的计划生育证明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做好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做好人口出生和孕情登记、上报和随访服务;依法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
(四)利益导向工作: 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做好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如: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等,要把对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作为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抓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发展经济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好人口、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同步发展、协调发展。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齐抓共管职责,共同做好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对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签订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及个人的各种评先、评优、晋升、达标升级、政策扶持时,由乡(镇、办、场)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签字盖章,严把计划生育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办,认真实施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工作。对出现违法生育或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落实机构,明确职责。 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甘于奉献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要同各车间、部门等下级单位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考核、同奖惩。
(三)落实经费,保证运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经费、奖励优惠、扶助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各类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要确保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范化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等工作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其他有关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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