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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襄政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现就推进全市“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压减“先证后照”项目,强力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除保留1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仍然实行“先证后照”登记制外,其他149项一律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具体见《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二、严格“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切实做好“先照后证”登记衔接工作
“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先照后证”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再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为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工商机关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实施许可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工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工商机关在公示平台上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公示平台上及时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信息。列入“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的,工商机关应把好登记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
三、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先照后证”为原则、“先证后照”为例外的改革方向,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基本方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监管不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处理。各行政许可部门要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附件:1.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9月17日
附件1:
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项)
第一大类:综合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7条
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大类:农、林、牧、渔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2
农药生产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农药管理条例》 第13条
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
第三大类:资源、能源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3
燃气经营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燃气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四大类: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4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
5
药品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7条、第14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6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
含麻醉药品药用植物种植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
第五大类: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品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6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第19条
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以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由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3、第19条、第32条
8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35条
包括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
9
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8条、第10条、第12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10
危险废物经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第2款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第六大类:金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11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19条
含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许可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6条
注:“全民、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
襄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49项)
第一大类:综合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1
直销企业
1、设立直销企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2、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直销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
《直销管理条例》第10条第3款
第二大类:农、林、牧、渔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2
经营农(林)种子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法。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3
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其他种畜禽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第24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15条
4
粮食收购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0条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饲料主管部门批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5条
含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其他饲料生产企业
6
生猪屠宰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条
7
驯养繁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林(渔)业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第25条
8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9
动物诊疗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
10
种子生产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
11
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26条、第21条
12
棉花加工
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第5条、第6条
13
农药、农膜经营
由国家规定的7类专营单位经营
《农药管理条例》第18条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中发[1988]68号)
属专营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许可证
14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第22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5
鲜茧收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茧丝绸生产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第3条
16
缫丝绢纺生产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4项;
《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17
甘草、麻黄草收购
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的发改委(经贸委、工交办等)核发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4项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第3条
18
林区木材经营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8条
19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定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42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2005年18号令)第5条
20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
第三大类:资源、能源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21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第16条
(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
22
供电营业
省级电力工业主管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
23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派出机构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
24
煤炭生产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9条、第22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25
石油、天然气勘查
及其他矿产勘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5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 ) 第4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3条
26
黄金开采
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27
其他矿产开采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
28
食盐销售
盐业主管机构核发许可证或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2条、第10条、第11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29
石油、成品油批发
零售、仓储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批发经营批准证书、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11条、第27条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0
供水单位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12条
第四大类: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化妆品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31
餐饮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
32
营利性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
含医疗美容机构
33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国务院决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11条
34
血液制品生产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7条、第21条
35
血液制品经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27条
3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营利性医疗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8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1年6号)第21条
37
设置单采血浆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7条
38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
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第3条
39
化妆品生产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5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本)第3条
第五大类:放射、监控化学品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40
放射性同位素、销售I类放射源和I类射线装置及其他放射性产品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6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06年31号令)第2条
41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
国务院监控化学品工业主管部门指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第六大类:交通运输、邮政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42
通用航空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航空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2条、第147条
43
道路运输经营和相关业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第10条、第24条、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
1、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44
快递
邮政管理机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3条
45
铁路运输
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1项
46
出租车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63号令)第12条
4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
市州运管机构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9条
48
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6项
49
水路运输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颁发《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27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0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际海运条例》第6条、第10条、第 13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1
港口经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2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2
港口理货
交通运输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法》第25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3号令)第13条、第15条
53
拖拉机驾驶培训
农机主管部门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4
经营邮政通信
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5项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年54号)
第七大类:电信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55
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条例》第9条、第16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达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56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
57
电子认证服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8条
5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3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号)第9条
59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4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第8条
60
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
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41项、157项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第14条
61
互联网上网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3 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第八大类:金融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62
结汇、售汇业务
外汇管理机构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4条
63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6条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4号令)第9条
64
证券服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
65
人民币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专门企业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8条
专营产品
66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管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16条、第19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
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外资银行营业机构等金融机构
67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2条、第122条、第128条、第155条
68
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第14条
含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
69
交易所
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含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所和其他各类交易所
70
保险业
保监会批准,并颁发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第74条、第77条、第84条、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第132条
含设立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业务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相关变更登记
71
期货公司及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5条、第19条、第23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等
第九大类:广播、电影、电视、娱乐及新闻出版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72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分别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第39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73
内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文化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74
外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文化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
含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75
娱乐场所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公安机关核发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11条、第12条
含内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7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维修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 第129号)第3条、第4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 第60号)第7条
7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第35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第6条
78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3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7条、第8条
79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5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9条
含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
80
文物商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53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0条
81
悬挂的国徽制作企业
国家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2条
指定经营
82
国旗制作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
指定经营
83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制作企业
中央组织部从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第5条
指定经营
84
发票印制
税务主管部门指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6条
指定经营
85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及非电影制片单位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6条
86
印刷业
国务院决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11条
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87
音像制品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颁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9条、第17条、第21条、第32条
含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复制单位、制作业务单位以及音像制品批发;
88
出版业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颁发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43条、第44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89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
第十大类:生产、销售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90
汽车生产
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第10号令)第43条、第44条
含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及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91
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第10号令)第44条
92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9条
93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47条
9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7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7条
95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56项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7条
96
公务、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公安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
专营产品
97
弩的制造、销售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项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98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0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第8条
99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维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22条、第41条
100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检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
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核安全局)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4项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第8条
102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销售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7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5号)第6条、第9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 6 号)第7条、第10条
103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3项
10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6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05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7条、第19条
106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46条、第50条
107
军品出口
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批准军品出口许可证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13条、第14条、第17条
108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许可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7条、第13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第11条
109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许可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7条、第12条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9号)第3条
110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许可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6条、第12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第11条
111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6项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29 号)第5条
112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16项
113
进出境快件运营
国务院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及其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7项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3号)第9条
114
设立免税场所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0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32 号)第7条
115
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及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25条、第29条
116
计量器具制造、维修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12条
第十一大类:其他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注
117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1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18
会计代理记帐业务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8条
119
旅行社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7条、第9条、第22条
含内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20
资产评估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21条
121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2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10条
122
典当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181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17条
123
融资性担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批准(我省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修订)第12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8条、第12条
124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6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5条
125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5项
126
劳务派遣
劳动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57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8条
127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教外综(1999)44号)第4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第10条
128
因私出入境中介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58项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5条
129
境外就业中介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0项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8条
130
职业介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第88项、第89项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号)第17条
131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132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
卫生检疫机关口岸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3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
国务院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34
公共场所经营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135
刻制公章
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
136
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批准
《专利代理条例》第6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1号)第4条
137
代理国防专利事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指定
《国防专利条例》第9条
138
印花税票代售
税务主管部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255号)第32条
139
殡仪馆、火葬场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140
农机维修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9条
141
拆船厂
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6条
142
旅馆业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2、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
143
拍卖企业
省级拍卖业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
144
保安服务
省级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2条
145
个人征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
146
民办学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8条
指“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147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第20条
148
养老机构
民政部门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
149
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5条、第27条、第44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2005年颁布)第17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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