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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效益,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林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永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效益,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我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精神,就推进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是全省四大重点林区之一,林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信贷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创造了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建设绿色永州、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服务空间、支持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优化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林权抵押贷款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明确林权抵押贷款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林农、林企发放的以林农、林企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的贷款。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用于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权属不清、存有争议、已抵押的森林资源和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已纳入补偿范围的生态公益林,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代表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森林资源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森林资源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
三、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方式和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以市场运作方式为主,鼓励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依法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市场运作方式和程序。已取得林权证书的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借贷双方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持有关资料到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后,依照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担保贷款方式和程序。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及其他合法担保公司均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具体程序为,借款人在履行担保程序后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向担保公司出具相关贷款文件;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对担保项目进行核实(含担保公司对贷款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核实无误后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担保公司收到金融机构放款通知后履行担保责任。
四、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五单位《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09]77号)精神,制定符合林农实际需求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发展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逐步推进大额林权抵押贷款。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向林区基层适当倾斜,不断改进林区金融服务,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与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正确处理好有效增加信贷投放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在符合本机构信贷制度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要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模式,积极创新林农个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公司+基地+林农”、林农自主联合等林权抵押贷款新产品。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林权证期限、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期限,充分利用国家发展林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尽量减轻贷款林农的利息负担。
五、构建林权抵押信贷平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林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探索建立既方便金融机构拓展支持林业信贷业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又更加贴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农、林企实际需要的林业信贷平台。一是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相关的配套改革,根据各地的实际尽快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权流转交易中心和林业信用协会,为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提供基础保障。二是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研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依托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和林业经营大户,成立林业专业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组织,逐步形成林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三是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对诚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和利率优惠等政策。对有意逃避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制裁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认真开展森林保险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应成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森林保险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在考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承受能力基础上,确定保险的费率和保额。积极争取将我市森林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满足多元化的林业保险服务需求。
七、加强对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督管理。一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予以核准或备案;二要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等,加强对林权流转中介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林权流转中的欺诈行为;三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四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及病虫灾害的发生。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成立永州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市林业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林权贷款工作政策起草、组织落实和监督评价;负责与市相关部门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负责做好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协助借款人做好抵押贷款的申请,抵押标的物的初审、评估、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申请及抵押物占用管理情况的收集等;负责建立市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激励和约束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区、管理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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