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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15年9月29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2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建设法治黑龙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黑龙江,必须深刻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坚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和重大举措,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实现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完备、法治实施高效、法治监督严密、法治保障有力、党内法规完善,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强宪法法律实施,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1.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贯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强化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宪法法律规定,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开展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宪法宣传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健全立法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建立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委讨论决定;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扩大人大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范围,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逐步实现立法解释常态化。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支持民族自治县依法开展立法工作。
3.提高立法质量。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科学选择、充分论证和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立法前论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规定,加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加强立法规划实施,紧扣重大改革事项和人民群众期盼,结合省情实际,围绕“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和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制定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建设农业大省,推进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整治、耕地保护、农村扶贫开发、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工业大省,推进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资源大省,推进实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边疆大省,推进实施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加强通道建设、边境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生态大省,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促进美丽黑龙江建设,推进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森林防火、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地质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立法。围绕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加强经济贸易、人文交流、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立法。大力营造市场化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加快制定、完善园区项目建设、产权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财政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开发、城市管理、网络监管以及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二、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5.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原则,依法科学界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非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事权法规、制度,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省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
6.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科学界定决策范围、权限和操作规则。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积极推进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决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级执法机关重点做好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加大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和监管养老服务机构,防止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骗保、漏保行为。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快农垦、森工执法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8.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实施该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公平。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9.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调查、依法处理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省内探索实行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10.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网上咨询、业务办理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查询、监察系统,不断扩大便民服务项目范围。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1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支持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和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依法推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工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体制机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理顺农垦、森工系统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和落实审级制度,保证审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完善和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和落实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和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13.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明确和严格执行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继续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强化审判流程管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严格案件办理期限,探索实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1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和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依法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强化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整合执行资源,加强协调联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15.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健全和规范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通过议案、提案等方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16.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严格落实和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推行网上立案、信访答询等网上诉讼服务,建立案件信息、执行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探索推行重大案件庭审电视或网络直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17.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8.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建设法治黑龙江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相关法治知识课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以及黑龙江优秀精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19.加强诚信建设。大力营造诚信环境,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征信平台,完善信誉评价、合同履约、不良行为等信用记录,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确保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承诺事项于法有据、如期兑现,做到取信于民。加强诚信企业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加强诚信组织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等制度。加强诚信公民建设,逐步建立针对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建立诚信信息发布制度,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政策导向、利益机制。
20.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加强对在我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21.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搭建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支持和鼓励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服务机制。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加强同相关国家经贸、关检合作,不断提高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依法维护我省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依法开展与俄罗斯司法协助、警务协作、边境管理协作等涉外事务。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22.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进一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依法妥善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
23.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依法加强流动人口和各类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依法加强出租房屋源头治理。做好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依法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不断扩大基层和行业平安创建的覆盖面。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24.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积极争取并制定出台偏远地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录用政策,合理设置考录条件,着力解决我省偏远地区司法执法人才短缺问题。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水平。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支持和鼓励优秀法官、检察官到下级法院、检察院挂职或任职。
25.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和无律师事务所的县(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要在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费用减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26.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切实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和重大法治课题研究,为建设法治黑龙江提供理论支撑。注重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法学专业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大力培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适应我省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扩大的需要,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为我省依法开展对外经贸交流提供法律保障。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省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建设法治黑龙江提供根本保证
27.坚持依法执政。建设法治黑龙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加强省委对建设法治黑龙江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建设法治黑龙江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党委要支持军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工作。认真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依法开展我省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8.坚持和完善政法委员会制度。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管理政法干部的措施和办法。完善党委政法委监督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9.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和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及时清理、修订、废止、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坚持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依纪依法严厉惩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
30.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治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系统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法效果。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履职情况考查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31.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法治黑龙江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建立民情分析研判制度,依法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加大村级“两委”干部法律培训力度,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会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32.强化组织实施和责任担当。省委成立建设法治黑龙江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建设法治黑龙江的领导,具体指导协调建设法治黑龙江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法治黑龙江建设纲要》并组织推进实施。建立和完善建设法治黑龙江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建设法治黑龙江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将其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定期评价、及时总结建设法治黑龙江情况。各地要把建设法治黑龙江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决定》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紧密团结在以某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向着建设法治黑龙江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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