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驻政办〔2014〕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驻政办〔2014〕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要求,为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打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发〔2013〕1号文件指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先试点探索路子、后全面推开”的总体思路,从2014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各县(区)要选择1-2个乡的2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年内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总结经验,探索路子,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为全面完成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文件)为依据,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本着科学、务实、高效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土地用途等。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鼓励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开展农户之间的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土地用途等;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和权证的补充、完善、变更、解除、注销等工作,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补换发。对在承包期内,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承包地被征占用、承包农户分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导致承包地灭失、承包地块面积不实或承包农户消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变更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档案管理工作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双套备份、公开查阅等制度。存放的资料要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储存要实行专机专用,禁止与互联网连接,防止泄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依法按期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也可经过协商,提前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
(七)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严禁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尊重历史。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当年为保障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四)民主协商。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县乡负责。试点工作要本着“强村好村先搞、弱村散村暂缓、城区城郊不搞、最后重点突破”的精神,坚持省、市统筹安排,县(区)、乡(镇)具体负责,村组组织实施,明确专人、专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六)鼓励创新。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又科学简便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也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斑,作为确权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在信息收集整理时,要注意与种粮直补、公安户籍有关资料的有效衔接。
3.梳理矛盾纠纷。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农户的意见,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区)仲裁机构的作用,注意发现、梳理已经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与本村组经培训并熟悉情况的村民组成测量小组,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依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
4.归类存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四)总结验收
各阶段性工作任务结束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进行分阶段督导检查,对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走过场、不彻底等问题突出的县(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10月15日前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前将本县(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驻马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组 长:戚存杰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黄卫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忠民 市委农办主任
毕俊德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 王义成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崔春常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玉红 市委农办副主任
张卫东 市法制办副主任
滕 飞 市档案局副局长
李拴紧 市农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毕俊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督查工作落实、核查总结验收等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由县(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县(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严格依照政策,加强督促检查,有序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试点村(组)要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加强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市、县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区)技术人员、试点乡(镇)主要工作人员、村组主要干部;县级培训县(区)技术人员、试点乡(镇)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试点乡镇、村组开展指导服务工作,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要研究解决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明确政策界线和解决办法,为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附件:驻马店市2014年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9日
附 件
驻马店市2014年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基本情况
县(区)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个)村民户数(户)人口数(人)耕地面积(亩)泌阳县双庙街乡付洼村948021003890夭庄村1154620763760确山县普会寺乡姚庄村2087628644932竹沟镇鲍棚村1546815201520平舆县万冢镇闫寨村8110047855891西洋店镇谭赵村1486035005550正阳县付寨乡章寨村17800310011200双台村2392033407950汝南县留盆镇冯亮村847822303500冯湾村1076831204470上蔡县五龙乡班闫村886038405453大路李乡马堂村1374631793875西平县盆尧镇于营村14111645424220焦庄乡大王庄村1250621602680遂平县和兴镇藕花村1478031004800花庄镇陈庄村1352017004500驿城区老河乡南板桥村2256723295346小集村1456522864283合计1418245129565177187820

评论

花开似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1小时

别叫醒我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发布#

8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昆发[2015]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农业部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农经发[2016]14号)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登记和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