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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Q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R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39号),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我市现有28.1万残疾人。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残疾人事业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投入不足、服务设施缺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保障和服务水平标准不够高、城乡区域差别较大等问题,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拉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转变。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努力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指导原则。扎实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为目标,立足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一般性制度与专项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分类指导、政策扶持,以农村为重点,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统筹兼顾,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托养照料、精神文化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积极开展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扩大实施“共享阳光系列康复救助工程”,普遍开展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救助,逐步建立长效救助工作机制。重点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坚持“救早、救小”原则,优先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继续实施“共享阳光残疾人安居工程”,将其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征收残疾人房屋时,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征收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及区县政府应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提前三年享受养老金待遇。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按规定享受参保(合)待遇。
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共享阳光安养工程”,对向精神、智力和其它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随经济发展、财力变化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扩大“共享阳光辅助器具适配工程”施惠范围,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为残疾人购置、使用机动车提供优惠政策,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开发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临床研究等康复服务。
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十二五”期间,市级建立1处综合性、标准化残疾人康复中心,各区县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扶持一批市级康复机构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
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巩固示范县(区)培育成果,建立城市广覆盖,并逐步向农村延伸的康复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到2015年,示范县(区)全面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其他区县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一所以上示范性的社区康复站(室)。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积极推广聋儿语训、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专业康复机构标准、各类康复技术标准和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为每个基层康复站(室)及特殊教育学校培训至少1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优秀大学生,强化训练后充实到社区和专业康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逐步免费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逐步免费实施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致残的发生;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对偏远农村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交通费补助,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实施残疾学生免费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继续实施“共享阳光助学工程”,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
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根据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加强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公用经费投入,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重点办好市特殊教育中心,巩固提升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体系。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要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探索创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探索在市内高校设立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专业班,建立培训、教育、就业为一体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以及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加强以残疾人就业为重点的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国家各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要确定一定比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继续实施“共享阳光万人培训工程”,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不断规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集中就业机构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免费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加强市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实施“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落实好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按照“把残疾人扶贫基地建在合作社上”的工作路子,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帮扶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继续实施“两基”一体化建设和“双百”计划,巩固发展100个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成果,发挥100个残疾人创业小老板的示范带头作用。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要优先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范围。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组织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各区县要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建立1处示范托养机构,依托精神卫生机构建立专门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各镇(街道)、村(居)要依托养老机构进行残疾人托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入院甄别标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加快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重点做好残疾人“五保”对象的托养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优先安排进入乡镇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残疾人日常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车站、居民社区等场所和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把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图纸审查,不得施工和组织验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无障碍建设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推进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区县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有条件的公共服务窗口增加手语服务。
落实对残疾人各类优惠规定,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各级文化中心要兼顾残疾人文化需求,市、区县公共图书馆和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扶持创作、发行残疾人题材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继续开展“共享阳光文化助残”活动,在城乡社区扩大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定期举办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有条件的区县探索建立文艺演出团体,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
(八)加强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工作,着力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和“共享阳光残疾人休闲汇活动”,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经常性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展示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体育赛事提供免费服务。建立健全残奥、聋奥、特奥委员会等残疾人体育组织,推动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积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实施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培育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加快残疾人体育训练机构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创建残疾人体育特色优势项目训练基地。加强残疾人体育协会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人才队伍,逐步落实残疾人体育相关等级评定制度,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和科研工作。定期举办市级残疾人运动会、特奥会,积极备战全国残运会等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制定残疾人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奖励激励机制,着重解决好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九)健全残疾人维权服务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救助体系,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公证费用。设立法律救助基金,开设维权热线,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确保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有效、无障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全市设立若干法律救助工作站和法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与残联系统信访部门有效联动,形成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领导,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信访工作人员补贴;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助残志愿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助残志愿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关爱残疾人,帮扶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决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各级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将无障碍建设、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残联、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二)完善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我市全民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制定并完善残疾预防、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医疗康复、残疾人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化残疾人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和倾斜政策、促进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面向残疾人服务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针对残疾人的各项特惠扶持政策,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积极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共享阳光”扶残助残品牌建设,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区县要将志愿助残纳入本地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培育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扶残助残志愿活动。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优势,依法维护相关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捐助活动。
(四)加强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制度,实现应收尽收,加强残保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各级慈善总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扶残助残项目。发挥爱心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各类残疾人服务和扶残助残活动。
(五)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残疾人证》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深入开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理论创新。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落实完善残疾人工作者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残疾人代表工作室,加强与残疾人的沟通。充分发挥好残疾人专门协会及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的积极作用,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基础。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配备基层残疾人专职干事和委员,将基层残疾人专职干事工资待遇、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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