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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1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1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推动小微贷款“两个不低于”
(一)信贷政策向小微倾斜。进一步修订完善融资服务考核奖励政策,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在目标考核奖励中的权重,鼓励金融机构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对符合《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有关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推动银行机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将任务合理分解,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贷款转让市场,盘活信贷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票据代理、承兑等业务,促进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加快流转。(责任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引导银行机构改进绩效考核机制,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办法。(责任单位:巴中银监分局)
二、促进创新提升,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四)完善推广小微科技信贷服务模式。试点开展“银行+担保+风险补偿”的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专业化市场、行业协会开展合作,着力加强对小微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到2015年末争取全市30%的镇、50%的园区按“银行+担保+风险补偿”模式开展业务,逐年提高覆盖面。(责任单位:巴中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培养高素质信贷专业团队,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每家银行机构开发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1-2个。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巴中银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市级相关部门)
(六)发展特色金融服务。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小微企业发展特点,为其量身订制特色产品,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有序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不断扩大贸易保险项下的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七)探索互联网金融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依托云计算、e消费和国开金融,大力推广网络金融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
三、加快整合提升,强化小微企业增信和信息服务
(八)提升担保服务能力。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探索建立担保联盟,提升单个担保机构规模实力,拓展企业债、公司债、再担保等业务承接能力;积极吸引国内优秀担保机构在我市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成立非盈利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实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全市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担保机构研究推出并加快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特别是新兴产业企业的担保产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网络,加强对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的有机整合,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联盟,整合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和实体企业的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融资信息对接平台,促进企业和项目融资信息传递,有效缓解银企对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政府金融办)
四、推进资源集聚,加快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
(十)探索设立新型金融机构。探索组建包含担保、小贷、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鼓励和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探索发展商业保理公司等;全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力争2016年前全部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力争2020年前在符合条件的县(区)均设立1家以上,实现县域全覆盖;积极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落户巴中。(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巴中银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十一)丰富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扶微助小”服务理念,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增加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动员更多营业网点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每年不少于100家。(责任单位:巴中银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十二)创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探索发行私募债、开展资产转让、设立小额贷款批发投资基金、成立小额贷款再贷款公司等方式,积极稳妥地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应付款保函、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质押、商业保理等新业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贷、投结合的优势,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每个县(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2-3家。(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五、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十三)推动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推动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债务融资,提高银行间市场融资额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占比;在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加快储备和培育一批适合发行私募债券的小微企业,扩大私募债发行规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小微企业利用区域性场外市场多渠道融资。优先支持高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中心、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定向融资,力争三年挂牌20家。支持和推进西南产权交易所巴中分所为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定向融资提供服务。加强省内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各类区域性场外市场实现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流动。以“新三板”挂牌为契机,加快推动“保、投、贷”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建设,形成“券商保荐+股权融资+信贷融资”多渠道融资创新。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培育,力争3年内完成1家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六、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五)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推动商业银行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探索实施贴现票据询价和价格引导制度,促进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适度让利于小微企业;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有关规定,除银团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银行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责任单位:巴中银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十六)进一步规范中介收费。强化对中介机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和政策激励,规范、引导中介机构合理定价和合规收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中介费用负担。制定融资中介费用分担制度,对融资评估、过户及抵押登记等中介费用在银行、中介机构和借款人之间合理分摊,对低费率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科技担保业务、新兴产业担保项目由市、县分级给予补贴,对担保业务发生风险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七、强化政策引导,用好用足各类政策工具
(十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升级扩面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小微信贷投入,逐年扩大小微企业首贷、首投、首保户数;充分发挥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差额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及考核,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长情况、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等指标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和通报。(责任单位:巴中银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十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整合设立市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2000万元,对小微企业贷款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稳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因小微企业信贷产生的风险,依照规定予以补偿。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项目资金和贴息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积极介入小微企业信贷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
八、优化金融环境,有效提升小微企业发展水平
(十九)营造守信用信环境。广泛开展诚信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培育诚信文化;组织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相互配合,开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信用档案,树立守信企业典型;积极推广使用信用信息核查、信用基准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
(二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盲目授信、过度授信。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诉讼、打包处置的力度。在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中,给予银行、小贷公司财税政策优惠,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金融安全稳定事件。(责任单位:巴中银监分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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