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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安政〔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政〔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重要部分。中共安阳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基础,普遍建立作用突出、保障有力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共安阳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要求,全面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当前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加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到2017年年底,在市、县、乡三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政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及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数量及服务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要求,选聘具备相应专长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2.优势互补。既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熟悉政府管理机制的优势,又要发挥法学专家和律师精通法律理论、办案程序的专长,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保守秘密。政府法律顾问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4.有偿服务。法学专家和律师接受政府及其部门聘请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财政部门要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采取专项经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得到与其服务相匹配的报酬。
三、构建形式多样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本部门法制科室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人员的作用,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量大、涉法业务较多的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聘请与工作量相适应的长期法律顾问,执法业务量少或确因工作性质不需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政府部门,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联系制度,通过计时、计件等方式处理涉法事务。对持续时间较长、涉法事务多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社会事件等,相关单位应配备与事务量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遴选机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质量。聘任单位应与政府法律顾问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督促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对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受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参与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对涉及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根据指派接受委托;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建议;承办政府或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当前,政府法律顾问重点要加强对行政决策草案、行政机关合同草案以及对外交往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预防和避免政府行为的法律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市司法局负责推进和规范执业律师、社会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切实加强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确保该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强化日常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监督、指导和管理,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顺畅的环境,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发挥健康、高效、积极的作用。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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