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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鞍政办发[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促进我市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林业在加速经济隆起、科学发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鞍政办发[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林业在加速经济隆起、科学发展鞍山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辽东山区林业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发挥林业经济效益为重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为动力,树立“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理念,有效挖掘林地经济潜力,努力拓展林业产业发展空间,一手抓基地,一手抓项目,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加速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的进程,尽快形成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产业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优质林、干果生产、森林食品生产、苗木花卉生产、中草药生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六大产业基地。新增产业基地面积144万亩,总面积达到200万亩;不断壮大龙头企业,培育产值达亿元的龙头企业3个,千万元企业5个;建设森林旅游景区群体,打造清凉山、三岔河、大麦科湿地等生态旅游品牌线路;开发坚果及森林食品等林产品专业市场3个;实现林业总产值在200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9亿元。
三、明确发展重点,加快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一)推进产业基地建设。一是建设百万亩优质林基地。“十一五”期间,在东部山区以红松、水曲柳、黄波萝、落叶松、刺槐等为主要树种,在西部平原地区以速生杨为主要树种,造林39万亩。同时,通过抚育、补植、改造等措施定向培育红松、核桃楸种材林和柞树、核桃楸、刺槐大径材林61万亩。加快提高木材加工及家具生产原料自给能力。二是建设83万亩干果生产基地。在东部山区大力发展以板栗、榛子、核桃楸等名特优坚果经济林。在岫岩县龙潭、洋河等8个乡镇建立优质板栗生产基地28万亩,发展板栗专业乡和专业村以及示范户;改培核桃楸种材林15万亩;建立丰产榛子林40万亩,发展榛子专业乡和专业村以及示范户。三是建设年产8200吨森林食品生产基地。以大营子、红旗、黄花甸等乡镇为重点,建立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实现食用菌的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生产规模达到5000万盘以上。大力发展山野菜生产,实施山上建园,山下归圃,山野菜生产面积达到6万亩。四是建设5万亩苗木花卉生产基地。以台安县、岫岩县为绿化、美化花卉苗木生产规模区,以千山区、海城东四方台镇为名特优新花卉生产特色区,立足鞍山,瞄准北方重点城市和省内外高速公路等绿化工程,重点发展高档绿化苗木、名贵花草生产,建设10个千亩骨干苗圃。同时,积极发展个人苗圃和育苗专业户。五是建设7万亩中草药生产基地。以岫岩县和海城市东部山区为重点,以人参、细辛、五味子等为主要栽培品种,实施野生分布区保护、林下藤本药复壮、林地种植,加快药业企业与山区种药农户的有机联合,逐步实现订单式生产。六是建设20万只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以鑫园鹿场为中心,建立500头梅花鹿养殖区;以海城市王石、甘泉等乡镇和齐大山、沙河、千山镇为重点,建立狐狸养殖区。在岫岩县大力推进山鸡和林蛙养殖。
(二)大力进行森林旅游开发。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推行股份制经营,加快药山、清凉山、龙潭湾的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大麦科、三岔河湿地的规划和建设,形成以千山风景区为主体,以药山、清凉山、龙潭湾、白云山、大麦科、三岔河湿地等特色景区为支撑的生态旅游群体。
(三)积极培植龙头企业。一是壮大家具生产能力。扩大万兴隆木业和中山家具生产规模,组建产业集团,增加品种、提高产量、创造品牌,提高国内市场份额,增强出口创汇能力。二是推进森林食品加工出口企业建设。吸引外资落户鞍山,做大做强鞍山永安万吨滑子蘑储藏加工项目,争创全国同行业第一。三是规划建设万吨坚果加工企业,创造榛子品牌。四是扩大野生动物制品及生物制品生产规模。大力发展梅花鹿制品、银杏叶制品的深加工,开发新产品,提高科技含量。
(四)开发建设林产品市场。不断整合、壮大和完善海城木材市场,将其逐步建成辽南地区最大的木材交易市场;在岫岩县建设森林食品批发市场,面向省内,辐射东北;建设台安县、千山区宁远镇苗木花卉批发市场,占领东北城乡苗木花卉销售市场。
四、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对林业产业扶持力度
(一)市政府建立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定向用于支持红松种子园和良种采穗园、核桃楸种材林示范园、板栗高产示范园和采穗园、榛子垦复示范基地、山野菜栽培繁育开发及滑子蘑标准化生产基地、林产品加工等项目建设。全市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要优先支持林地经济产业。
(二)认真落实农林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扶持政策。对林产品出口额增长较快、带动本地农户增收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助,对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给予贴息。鼓励各类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省级以上(含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的13%扣除率。
(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林产品深加工项目,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是市政府5年内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给予奖励;二是按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财政贴息;三是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比重,对市场前景好、效益佳、有还贷保障的龙头企业的贷款,在年度信贷计划中优先安排发放。
(四)“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对列入市重点支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给予一定的补助。比照《关于推进鞍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若干政策的意见》(鞍政发〔2005〕19号)有关规定,对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免收登记费;对合作经济组织开办的公司,免收注册费。
(五)允许林业经营者依法以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申请银行小额贷款。
(六)各级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林地经济发展所需抚育采伐设计和采伐指标。
五、转变发展理念,确保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一)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正视我市目前林业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发展不平衡、林地生产力水平不高、产值低的现实,充分认识发展林业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林业产业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山区乡镇一把手工程,立足本地,分类指导,抓住机遇,搞好示范,促进林业产业在短期内实现快速发展。
(二)不断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森林资源产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广泛吸引和利用国外、域外资金开展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推动森林旅游开发,以多元化、多渠道、多主体投资方式加快林业产业发展。
(三)把林业产业发展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工业化经营理念和手段与林业资源优势紧密结合,大力倡导“公司+基地+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市场”的模式。积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林地经济效益。
(四)树立品牌意识,发展精品林业产业。积极推进珍贵树木、板栗、榛子、家具、滑子蘑、银杏叶、优质苗木、山野菜、中药材、森林旅游十大品牌建设,形成规模效益和市场效应。积极保护和培植山区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不断培育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名牌产品,进一步提升林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产业的宏观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切实抓好林地经济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现有林地资源。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中小企业管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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