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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22日京政办发〔1987〕116号文件转发)一、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特区办
北京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
手续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22日
京政办发〔1987〕116号文件转发)
一、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特制定本细则: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按合营合同规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计划在100万美元以上,或上一年实际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者,因对外经营、销售等业务需要派遣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可提出当年的简化审批手续书面申请,并附合营合同中有关出口产品比例条款文件、当年出口创汇计划及上一年实际出口创汇额度统计表报市对外经贸委员会审核,经核准后,在当年对申请单位的多次出国中方人员(以下简称多次出国人员)实行简化审批手续。
二、经核准实行简化审批手续的合营企业,须根据本企业中方人员年度出国计划,向市对外经贸委员会申报多次出国人员年度出国任务。申报出国任务时,应提供申请报告(包括出国事由、前往国家或地区、出国人员姓名)、出国人员业务审查表、市对外经贸委员会核准本企业对多次出国人员实行简化审批手续的文件。经市对外经贸委员会按《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并报主管市领导同志批准后,下达多次出国人员年度出国任务批文。
三、合营企业多次出国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中规定的名额。被确定的多次出国人员必须是担任经营、技术、销售、采购工作的人员,并具备政治可靠、遵守纪律、外语熟练、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任务的条件。
对多次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经批准的多次出国人员当年首次出国时,须凭市对外经贸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出国任务批文和政审批文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签证手续。在批准的年度内再次出国时,凭合营企业董事长或企业中方负责人签署的合营企业多次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申请表(表式附后)向市外办申办护照签证手续。
五、经核准对多次出国人员实行简化审批手续的合营企业,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未能完成年度出口创汇计划或多次出国人员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下一年度对其多次出国人员不再实行简化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附: 合营企业多次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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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 │性│ │ 文化 │ │
│ 名 │ │别│ │ 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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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 │年│ │ 健康 │ │
│ 务 │ │龄│ │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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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任务 │ │ 出国任务批 │ │
│ 批件文号 │ │ 件截止日期 │ │
├──────┼─────────┼───────────┼─────┤
│ 政审批 │ │ 出 国 │ │
│ 件文号 │ │ 事 由 │ │
├──────┼─────────┴───────────┴─────┤
│ 前 及 │ │
│ 往 每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国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家 预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 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地 停 │ │
│ 区 留 │ │
│ ∨ 时 │ 总停留时间 天 │
│ 间 │ │
├──────┼───────────────────────────┤
│ 企 长 │ │
│ 业 签 │ │
│ 中 署 │ 签名: (单位印章) │
│ 方 意 │ │
│ 董 见 │ 年 月 日 │
│ 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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