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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劳社就发[2003]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京劳社就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小城镇建设和“科技兴农”战略,坚持发展农村经济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同步发展,安置了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各区县通过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使农村地区的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或跨地区流动就业。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逐年增加,就业观念陈旧,文化水平低,技能单一,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对劳动力的需要很不适应。二是农村就业服务工作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安置上指导不力、办法不多,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新形势很不适应。三是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长期偏重城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安置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与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很不适应。
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系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促进郊区经济跨跃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率先实现首都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农村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必须从就业是民生之本的思想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今后一段时期内,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向,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为主线,以每年解决5万农村劳动力就业为目标,把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发展首都经济、加快农村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政策,强化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择业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农村劳动者就业,形成管理规范、市场配置、流动有序、素质准入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新格局。
二、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一)大力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各区县要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重视乡镇企业与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建设,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乡镇企业产业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空间;要加快以卫星城、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拓宽农村劳动者就业新领域。
(二)积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在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引企进区力度的同时,要注意将发展农村经济与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有利条件,合理引导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
积极扶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又有带动作用的农民家庭大户。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通过生产经营场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的积极支持和政策上的优惠,帮助他们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农民致富的带头人,农民就业的领路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努力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重点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新兴服务产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为农村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在以产业化促进城镇化,以城镇化带动产业化的“双化互动”中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鼓励用人单位、乡镇企业及新建企业优先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需求。
三、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有劳动能力及有在二、三产业就业要求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职业介绍所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农村富余劳动力凭《求职证》可在乡镇职业介绍所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求职择业。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职业介绍所要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的统一管理,为求职人员办理《求职证》和求职择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同时,为了解掌握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及流向等情况,要不断完善和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台账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等项基础性工作。
(二)实行农村劳动力招聘备案制度,建立个人流动就业手册。用人单位招聘农村富余劳动力,应按规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手册》)管理规定,为其个人建立记载就业履历、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为内容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手册》。劳动者就业期间《就业手册》由用人单位代为保存,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将《就业手册》退交劳动者个人保存。
(三)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区县要结合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积极推动乡镇职业介绍所的建设工作,到2003年底以前,本市所有乡镇都要成立以社会保障所为依托的职业介绍所,有条件的中心村要建立就业服务站或明确专人负责,形成区县、乡镇、村三级就业服务组织管理网络。为把城乡劳动力统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应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制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起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制度,为求职择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使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素质,适应社会生产建设的需要。通过职业指导让求职者了解就业形势、端正择业态度、掌握求职方法技巧。通过职业介绍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
四、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一)大力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职业介绍服务所承担本区县、乡(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中介服务,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提供及时、方便、快捷服务,开设日常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广大求职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及跟踪服务;要针对农村富余人员择业观念陈旧、缺乏求职经验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群体”式、“一对一”式的职业指导;要加强供求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在乡镇、村逐步建立起信息员队伍;要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组织用人单位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面对面的招聘洽谈,提高职业介绍的成功率;要按照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进一步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尽快实现乡镇与村、与区县网络贯通,为农村劳动者查询用工信息和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供方便;要加快农村劳动力管理软件开发,提高农村劳动力管理工作的总体水平,努力实现服务手段的多样化、现代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纳入区县职业培训工作计划,根据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实施。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及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项目和信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合理开发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术技能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当前,要结合郊区发展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旅游、环保、服务以及加工制造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的渠道。
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二、三产业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即将在二、三产业从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以区县职业技术学校为骨干和依托,按照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岗位需求,开发相应的培训项目,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安置和城乡有序流动。对已经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向,结合实际进一步开展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就业的稳定性。
(三)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指导,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调整思路,加快劳务输出发展步伐。要适应新形势,探索建立开发、培训、输出及跟踪服务“四位一体”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基地,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派遣组织,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区二、三产业合理转移有序流动。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一)各区县要从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进行分解,狠抓工作落实,认真进行考核,做到统筹规划、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各区县、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农村经济和劳动者就业问题,形成相互配合、紧密衔接、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大就业服务的资金投入,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为保证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区县、乡镇服务组织的财政支持,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转业培训、市场基础建设。
(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切实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市有关劳动法规,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规范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劳动合同、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执行情况作为对用工单位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及时纠正,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四)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就业的方针、政策,使农村富余劳动力了解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转变择业观念,充分实现就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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