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4号),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前两年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全市各县(区)、乡(镇)、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工作。现就全面推行新型农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三个率先”、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目标,按照社会保障工作“省内领先、西部一流、全国有位、人民满意”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机遇,下决心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养老问题,努力实现农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在全市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三)工作要求:根据农民认识接受程度和各方面工作承载能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制度覆盖一步到位、参保率循序渐进、逐年提高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政策,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保。
二、调整完善政策
(四)调整参保缴费标准。将原按2006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至30%缴纳的年缴费标准,从2009年起调整为:按本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30%缴纳,适当降低缴费门槛。
(五)调整政府财政缴费补贴标准。在原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每人每年30元的前提下,对按参保缴费基数2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按参保缴费基数3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其中县(区)财政承担15元,其余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民多缴费。
(六)调整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分级负担标准。从2009年起将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每人每月60元由市、县(区)各承担30元,调整为县(区)级财政承担15元,其余45元由市级以上财政统筹解决,以减轻县(区)财政压力。
(七)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将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与缴费年限挂钩,对45周岁以下农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每月增加2元,提高年轻参保人员老年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18至44周岁人员早参保,调动其参保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服务
(八)加大市级管理服务力度。增加工作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作力量,强化其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及培训、参保组织实施及宣传发动、财政补贴预算及落实拨付、财务与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经办业务“三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项业务的检查监督考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九)重视基层管理经办能力建设。市、县(区)人事编制部门要采取调整整合编制等方式,落实县(区)、乡(镇)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区农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按农业人口规模配备,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应配备10人左右,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应配备15人左右;每个乡镇要在现有编制内为劳动保障事务所至少调整配备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每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1至3名新型农保协管员;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要保证至少有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办理新型农保业务,并为其落实相应报酬待遇,切实解决基层管理经办机构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困难。
(十)强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全市新型农保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由市上安排专项资金,统一开发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应用软件、财务管理软件,统一为县(区)、乡(镇)配备新型农保经办业务专用电脑、打印机等软、硬件设施,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联网,为农民提供便捷、快速、优质、高效服务。
(十一)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全面推行新型农保不能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业务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各县区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所需工作业务经费,在此基础上,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两级财政都要合理核定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分别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四、精心组织实施
(十二)要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全市统一确定2009年7月1日为全面推行新型农保参保缴费起始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搞好农村人口状况调查摸底,做足做好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周密制定全面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上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要切实做好工作力量的组织调配及工作条件的提供,做到县(区)、乡(镇)、村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办公设施、工作经费四到位,为全面推行提供组织、物质保障。
(十三)要广泛宣传动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新型农保政策宣传,把意义讲透、政策讲清、实惠讲明,努力提高政策入户率,群众知晓率,使广大农民认识、认知、认同,增强参保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十四)要精心组织参保。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前两年成功试点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县(区)实际的保费收缴机制,确定适当时段,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参保登记和收缴保费,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同时,要认真搞好待遇审核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
(十五)要重视规范化建设。要加强政策法规、财务基金管理、档案资料规范、信息系统应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认真落实财政缴费补贴和养老补贴资金,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确保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农民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切实维护广大参保农民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参保与待遇审批及财务、基金、档案、个人账户管理等方面业务经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优质、高效、便捷。
(十六)要加强基金管理。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保基金管理及保值增值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和个人账户基金全过程的监管。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财政专户中积累的基金应按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转存定期存款。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内审稽核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要将新型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实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切实加强领导
(十七)健全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新型农保工作的领导,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评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职能。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新型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行新型农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推行新型农保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经办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尽快为各级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编制和人员;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缴费补贴和养老补贴,并合理核定和安排工作经费;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负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宣传、广电部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农业、民政、计生、残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型农保工作。
(十九)完善督查考核。把新型农保工作列入各县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行重点督查考核。市政府督办室和市民生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市新型农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表彰,对消极应付者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这件关系全市农民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九年四月十日

评论

你的指尖 ,指着我的青春~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27条意见

10天前

有倪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10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09〕226号)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0]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宝政发〔200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国办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中医药的重要作用,加快中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