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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发〔2012〕1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昌州政发〔2012〕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自治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州消防工作扎实有效,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全面提速,我州消防安全基础仍显薄弱,火灾事故的致灾因素日益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65号)精神,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努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水平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能力,为昌吉州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高效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安全社会中介力量得到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消防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明确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州本级和各县市公安消防大(中)队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基本支出按国家、自治区标准保障并同比财政经费增长逐年递增。项目支出和消防车辆、消防装备购置经费纳入各县(市)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消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确保本单位 “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要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工作,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三化”建设达标。要切实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推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职业化管理,严格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从事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评估结果和“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要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消防法律责任。
(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宗、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公安、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民爆物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章行为。
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增强履职能力,2015年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三、切实抓好火灾预防工作
(七)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或出具虚假文件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八)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进口、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及时依法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九)严格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辅助疏散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援疆工程和重点工程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电焊、防水处理等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要加强外保温材料的检验,确保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将火灾防控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体系,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出租屋、小旅店、小作坊等场所的治理。2012年、2013年,乡镇、行政村、街道、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分别达到70%、100%。2012年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四个基础”要100%经县市人民政府验收达标。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配备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消防斧、灭火器等必要的简易消防器材,力争到2015年,全州所有行政村成立农村义务消防组织,并能够开展互助互救。
(十二)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1― 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将消防宣传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内容,在全州各乡镇依托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室,成立村民义务消防宣传巡查队,有条件的乡镇依托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街道要指导社区在每栋住宅楼聘请一名专、兼职或义务消防宣传员,强化社区消防宣传工作。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行部署和考评,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播消防知识公益广告。要逐年加强消防科普教育、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全州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至少上一堂消防安全教育课,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参观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2012年,全州至少建成1个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阜康市、呼图壁县分别建成1座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1所全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昌吉市建成1所全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其他各县分别建设1所自治区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各县、市配备至少1辆消防宣传车。到2015年,全部完成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任务。
(十三)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宣传、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每年要对农村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进行一次消防培训。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不断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十四)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自治州高层建筑、出租屋、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定。修订完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出台《自治州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十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在制定和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工作中,要依据城乡规划和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查和批准实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积极将有关设施建设纳入援疆工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2012年,昌吉国家农业园区、昌吉高新园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消防规划编制,2015年底前,自治州所有重点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100%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新、改、扩建道路及新建工程,加快公共消火栓建设,全州每年按标准新建公共消火栓不少于150个,新建水鹤不少于3个,到2015年,消除公共消火栓欠账,建成的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交通、公安、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大体量高层建筑周围划定机动车辆禁停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在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的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出台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运行、保障等政策规定,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督导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要确保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要将专职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对因公伤亡的专职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五年建设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86号),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加强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救援保障大队建设。要配齐相应的应急救援训练器材装备和模拟训练设施,加快推进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改革步伐。2012年,全州所有县、市建成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昌吉市立项建设昌吉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完成项目土地审批划拨、设计规划等手续;完成昌吉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大队建设任务;完成州级地震救援队轻型队人员配备和装备配备达标工作;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完成至少1个灭火救援攻坚组建设并配齐装备。2013年底前,所有县级应急救援大队组建完成战勤保障组;昌吉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完成建设任务;昌吉市高新园区、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完成至少1个灭火救援攻坚组建设并配齐装备。2014年,所有县、市消防队组建完成1个处突护卫组并配齐装备。要结合各地辖区事故特点,切实加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火灾扑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建筑坍塌等事故处置的专业队伍建设,到2015年,昌吉市建成具有三种场所灭火或三类灾害事故处置能力的专业队伍,并能够实施跨区域增援。
(十八)加强消防装备建设。要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建立完善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应当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2011),并逐步加强高、精、尖装备器材配备,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消防铁军装备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2012年底,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分别购置1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2013年,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分别购置1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昌吉市高新园区、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分别购置1辆举高消防车;2014年,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分别购置1辆举高消防车;2015年底,所有县(市、区)所辖执勤中队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举高消防车配备率达到100%,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配备全部达到新颁技术标准。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2015年前完善州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信息中心建设,建成消防卫星通信网和3G图像传输系统,实现图像、语音和数据综合集成,力争建成一个能够实现跨区域协同作战指挥、火场图像实时传送、情报信息即时检索、网上灭火模拟演练的相对独立、运转高效、安全可靠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九)加强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相关工作,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评,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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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带砖侍卫

不是说2020年底取消事业编制吗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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