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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和《北京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京农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筹资是指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以后,为发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经济合作社在村级范围内向社员筹集资金的行为;筹劳是指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为发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经济合作社在村级范围内要求社员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向社员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镇(乡)人民政府的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在本村范围内兴办下列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可以向农民筹资筹劳:
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2、修建村级道路桥梁;
3、植树造林;
4、修建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
5、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向农民筹资筹劳:
1、 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干部工资、电费等明确经费渠道和开支规定的费用和劳务;
2、偿还村级债务、弥补企业亏损等不属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费用和劳务。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对象及标准: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社员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户口在本村的社员家庭人口承担,每年每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第三章 筹资筹劳程序
第八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资金预算和用工计划,年初没有制定计划的,本年度内不得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将当年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筹资筹劳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形成书面方案,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社员意见。
第十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要实行民主决策,由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员(村民)大会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社员过半数参加,社员(村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村民)代表参加。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所作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召集不起来或低于应到人数的,不得通过筹资筹劳决定,不能由村干部、党员、少数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区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经济合作社分发到各户,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负责收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工。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向社员筹资应当在收获农产品、社员取得收入之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社员筹劳应当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
除按规定减免外,社员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义务。
第十四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社员户,由户主提出申请,经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给与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社员所筹资金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收取的资金按照财务管理规定须于三个工作日内缴付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逾期不交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镇农村经营理管部门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镇(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所筹资金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所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筹资项目无关的支出。开支审批要严格按财务开支审批权限进行,并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筹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完工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员监督,并向镇(乡)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社员出劳的,经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社员出劳。
第十九条 向社员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社员以资代劳。社员自愿要求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标准要参照本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折算出每个工日的工值,由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由其出资雇请劳动力或机械施工单位,完成出工任务。以资代劳资金纳入集体帐内核算。
第二十条 对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末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第二十三条 非本村社员但户口在本村或者长期(超过一年)居住在本村的其他人员,凡使用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设施的,应当按照人口承担不高于本村社员的村内筹资任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村召开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筹资筹劳方案,镇(乡)政府要指定2名以上人员到会监督。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会议的合法性并对会议参加人数、通过事项、表决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社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社员或村经济合作社有权拒绝上述筹资筹劳要求,并向区、镇(乡)人民政府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区、镇(乡)人民政府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社员或村经济合作社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向社员筹资筹劳用于生产公益事业的,镇(乡)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强行向社员筹资的,区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社员,逾期不退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强制社员出劳的,区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各村农民纯收入水平,给予社员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对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在《北京市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不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不张榜公布的,由镇(乡)政府或区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社员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经济合作社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进行批评教育。
2、限期交纳所欠筹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否则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加收滞纳金。
3、限制享用本村全部或部分福利。
4、由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平谷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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