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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郴政发[201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人社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四调联动”工作体系??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四调联动”大格局,整合司法、劳动保障、工会、工商联等单位的各项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多渠道发展劳资纠纷调解力量,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更名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具体名称由“乡镇、街道名称”或“社区、行政村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即“××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依照法定程序调处争议并建档留存。??
(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场所建设。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社区、行政村均应设立调解室,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调解标识、组成人员及省人社厅统一制作下发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提供申请表、纸笔等必备文具用品和桌椅、茶水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三)规范调解、仲裁文书和归档。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工作程序,统一调解、仲裁文书,建立案件登记、工作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行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制度,根据当事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的要求,经审查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四)规范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合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调解员。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基层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专(兼)职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保证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基层调解员专题培训,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村(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聘请3名以上常驻村(社区)的村(社区)专干或德高望重、善做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村(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村(居)民小组明确1名劳动人事争议信息员,以上人员可由人民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信息员兼任。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司法所长、综治专干、派出所长、劳保站站长为调解中心成员,国土、计生、林管、安监、劳保等站所人员为兼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五)加强经费保障和支持。各县市区应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实现岗位津贴与办案补助双向发放。专职仲裁员的岗位津贴可参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7号)执行。办案补助的发放标准参照省人社厅《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办案补助办法》(湘人社函〔2011〕45号)执行,兼职仲裁员的办案补助继续按该文件规定执行,以案定补,专职仲裁员每月固定发放标准不低于兼职仲裁员办一起案件的办案补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办案补助参照中发〔2015〕10号文件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14〕28号)精神,将仲裁调解纳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范围,根据调解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以案定补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激励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指导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在聘任、解聘仲裁员以及受理案件、处理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对仲裁活动监督等方面,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重大集体争议应急调处方案和案件报告制度。指导本辖区内各类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组织目录和调解员名册公示,完成调解员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和登记管理,制定实施调解员证书管理办法、调解咨询台账登记、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
四、健全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制定调裁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规范调解协议书置换仲裁调解书的对接工作,加大对调解协议书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三项工作制度,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业、乡镇(街道)、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五、创新办案方式??
推广和完善仲裁派出庭、流动仲裁庭制度,开通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和涉及农民工、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三方驻会、兼职仲裁员独立办案等制度,进一步优化庭审程序、举证质证环节和文书送达方式,推行仲裁一步到庭制度,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简化仲裁文书,提高案件一裁终局率。建立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简单小额案件,探索多方联合办案和集体争议、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听证制度等办案新机制。向案件当事人发放一裁终局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六、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
启用全省统一开发的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形成运用信息系统办案的工作流程规范,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安排专人负责人员和案件信息的录入与系统维护,实现案件全部上线办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监控办案流程,开发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与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积极推进调处流程、仲裁庭审、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仲裁庭证据演示、音像采集、监控防护等硬件系统配备,充分发挥信息交流和办案监督作用。实现办案系统与人社系统内(就业、社保、劳动监察、工伤)外(工商、法院)信息共享,形成案件统计分析模板,对重大疑难案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达到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七、强化督查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市政府适时对各县市和责任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工作组织督查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市工作进程的,启动问责程序,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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