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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4]28号2014年6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4]28号 2014年6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3]41号),结合我市中医药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完善中医药政策与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为提高民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80%以上县(市、区)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医药预防、医疗、康复服务体系、人才培养教育体系,科研创新体系,实现中医药资源可持续发展机制,全面提高长治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
(一)合理配置中医药卫生资源。市、县(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市政府重点办好长治市中医院和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力争到2016年达到三级甲等中医院规模和水平,使之成为全市中医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心。
除城区、郊区、高新区外每个县(市)要办好一所二级中医医院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置基本设备,到2015年,70%以上的县级中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水平。同步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组建长治市中医医疗集团,参照先进省市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将县级中医院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建立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的有效协作机制。积极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中医药健康服务业,重点在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健身养生、养老等领域有所突破。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立以县级中医院为龙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力争到2015年,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
深入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置必备中医诊疗设备,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
(三)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构建中医药预防保健、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级中医院设立中医“治未病”科室,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院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三、实施 “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
(一)培育一批长治市名中医及名老中医。在全市遴选出一批学术水平精湛、医德高尚的名中医及名老中医,开展名老中医工作室建设,继承和创新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到2020年,力争建成20个名中医工作室。同时,吸引国家级和省级名老中医专家来长治合作举办院士工作站、国医工作站,培养一批新一代名中医。
(二)培植一批中医名科。开展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培育一批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专科,到2020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培植市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30个。
(三)建设一批知名中医医院。各级中医医院要积极争创国家示范中医医院,突出中医特色,提高服务能力。争取2020年前,市、县级中医院有2~4家达到国家示范中医医院。
四、做大做强中药产业
(一)大力扶持地道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基地建设。利用我市地产中药材资源优势,建设党参、黄芪、苦参、连翘、板蓝根、远志等地道中药材规范化(GAP)种植基地,大力推广基地种植模式和产地深加工,提高中药产业的产值。对中药材种养企业,基本符合龙头企业条件的,在用地、税收、政府补贴或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享受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政策。
(二)大力扶持已通过中药饮片GMP认证企业做大做强。以中药饮片实施GMP认证为契机,加强监督与服务,提高中药饮片的产品质量,增强中药企业的竞争能力,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中药饮片生产基地。
(三)发展完善中药工业产业供应链。延伸中药产业链,扩大中药提取物的生产和经营,开发以中药为基源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产品,全面发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提取物衍生产品市场。加大对振东药业、太行制药等中药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现代中药科技创新,支持中药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全面提升我市中药产业的综合实力。
(四)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严格执行中药材质量标准和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认证以及道地药材专用标志制度,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
五、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依托市中医院和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名老中医资源优势,建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鼓励名老中医专家总结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著书立说、传授学术思想。做好传统中药炮制、制剂技术工艺和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传承推广。建立长治名中医、民间验方数据库,加强处方筛选研究,开发现代中药制剂产品,促进“中医名方”向“中医名药”转化。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整合全市优质医疗资源,支持市中医院、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建立中医重点研究室,搭建科技创新平台,用于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病种的防治研究。
(三)支持医疗机构中医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要按照相关政策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制剂室。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本市内的医疗机构调配使用。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将中医院文化科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深入推进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进校园”活动,为群众提供科学、准确、权威的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
六、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以国家、省级重点专科为依托,建设一批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每年选拔基层有培养前途的中医技术人员到基地轮流学习培训,到2020年前逐步建立起中风、肛肠、糖尿病、骨伤、脾胃、肾病等中医专科专病人才培养基地。
(二)培育创新人才和西学中人才。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新型知识结构的研究型人才和学术领军人物。鼓励高年资西医师脱产带薪系统学习中医,培养西学中人才。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和引导各类中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在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加强县级中医临床骨干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组织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轮训,全面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素质。
七、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编制实施我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并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加强县(市、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机构中设中医股,强化对中医药事业的管理职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名老中医工作室建设、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各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万元中医药事业发展 专项经费。随着财政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市、县(市、区)财政对公立中医院每床位补助应高于综合医院50%,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降低中医院报销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
(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管理部门要履行好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力度。
财政部门要增加对中医药事业投入,逐年提高财政拨款比例,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对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聘计划中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来招聘中医药人员。在制定有关人才引进、职称晋升指标以及薪酬政策时,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适宜于中医药从业者的标准要求。要制定鼓励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农业部门要加强中药生产发展规划,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制定中药规范化种植基地的实施细则。
林业部门要加强中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
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
科技部门要推动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对中医药防治疾病和中药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
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
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传统制剂项目的收费标准。
文化部门要重视中医药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中医传统文化,市电视台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中医药知识与文化科普讲座,弘扬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倡导正确养生观念。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制度,严格规范中药饮片采购、调配和使用程序,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规范社会对“中医”、中药”名称的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部署,结合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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