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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7〕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3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9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1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5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全域城市化发展水平为引领,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和完善土地、财政、教育、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加快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为促进大连建成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统筹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同等的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落户后平等享受各项公共服务。
2.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3.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4. 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严格防止“被落户”.
(三)总体目标。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相关配套的财政、土地、教育、社保、住房等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升全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到2020年末,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2.5%.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调整完善落户政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18号)要求,以合理控制主城区、加快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为原则,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依据,在主城区和新市区实施积分落户和政策性审批政策;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新区落户限制。到2017年末,出台《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推动重点群体落户。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对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作为积分的主要条件,引导在我市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在我市落户;对于退出现役的人才,优先在我市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三)鼓励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我市乡村户籍人口,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可“零门槛”办理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三、完善实施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主城区和金普新区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部门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基础设施的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各种专项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断增强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用地保障上,优先安排使用存量低效、废弃建设用地,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社会各界投身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牵头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信用评级体系。加大直接融资市场培育力度,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承销商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承销规模。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抵押补充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有关规定,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关制度,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证监局)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三权分置”办法,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做到“确实权,颁铁证”.规范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积极推进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并建立台帐登记,因地制宜做好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到户。对进城落户的农民,不得强制要求其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国土房屋局)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调整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构建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牵头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缴存公积金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到2020年末,力争将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允许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于户口在外地且不继续在大连工作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户口在本地且不继续在大连工作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将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电汇的方式转到新的缴存地,到2017年末,实现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的工作地,支持缴存人异地申请转移并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z2016?{94号)要求,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保信息档案管理,保证参保纪录完整、连续,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连续参保。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参保政策,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进城落户农民,按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做好制度衔接,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异地联网结算,到2020年逐步实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与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现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鼓励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后居住在农村的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2020年末,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参保全覆盖。继续实施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修改完善大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逐步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各地区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充分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十)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就业、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建立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制落户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到2017年末,完成《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修订完善工作,并公布实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制度对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进行统计,准确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公安局)
(二)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要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督促检查。适时对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有效落实,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督查室)
(四)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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