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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14〕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
为加快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 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决定、创新推动、服务导向和规范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强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内部管理,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股权、债券、林权、排污权等权益类产品及其他金融类产品的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和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努力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二、完善市场功能
(二)建设多要素登记托管与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金融资产登记托管和交易服务,提高企业股权、债权的交易率,增强市场活力;创新推出排污权交易产品,为企业排污权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投融资和交易等服务;逐步建立全省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林权及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推动林业资源有效配置;积极推动碳排放权等其他权益类产品开发;探索小额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特 定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和融资租赁资产的确权、交易服务,进一步拓展各要素登记托管服务功能。
(三)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指导、推动企业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根 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动相关部门与海峡股权交易 中心在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 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进一步完 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中小微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构建 集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息发布、项目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中小微企业信息服务网。
(四)建设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以定向增资、中小企业发债为核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联保增信工作机制,加强与“万 家小微企业成长计划”等融资服务项目的对接服务,扩大中小微 企业发债规模,推动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担保补偿基金、 引导基金;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增强对中小微企业 的资金供应能力;着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为企业提供高效、便 捷、低成本的资金融通和上下游企业资源对接、项目推介、交易 展示、培训咨询、资本运作等方面专业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等问题。
(五)建设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平台。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 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全国性资本市场对接,形成转板互通机制;积极为挂牌企业 提供企业改制上市、制度设计、优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规范企业运作,协助解决挂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企业加快转板上市;优先支持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 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向全国性资本市场转 板或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六)建设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平台。充分发挥福建对台 优势,探索引入台湾上柜、兴柜模式,为台资企业提供财务顾问、 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资金运作等服务,吸引更多台资企业在海 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形成独具特色的“台资板块”。以海峡 股权交易中心作为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合作的主体,加强与台 湾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完善 跨境本外币等资产交易和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机制,促进两岸 资本市场共同发展。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七)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省直有关部门、再担保公司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立增信机制,2014年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 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 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及市场发展需要,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排污权交易、林权交易的企业和其他参与主体给予适 当奖励或补助。
(八)工商登记服务。建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 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质押等事宜,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与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无偿帮助企业到其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质押登记等手 续。省内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到海峡股权 交易中心挂牌的,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挂牌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九)拓展相关业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海峡股权 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妥善组织存在股权代持等管理不规范的非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合法确权手续后,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进行股权登记托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 托管、挂牌展示或交易,优先支持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培育的上 市后备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未上市地 方法人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集中登记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推动典 当行、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性功能非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
(十)其他扶持措施。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优先纳入省政府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基金和优惠政策范围。排污权、林权等权益类产品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海峡 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各类要素产品交易,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 府要制订促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当地分支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鼓励当地企业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托管、挂牌交易,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交易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当 地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同等政策优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对挂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一企一策”原则积极给予协调解决。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登记管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是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交易机构,通过设立海峡股权交 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管理。推动省内非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股权登记托管到海 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省设立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融资、结算的交易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福建省内企业到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 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 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2〕20号)有关规定。
(十二)依法合规运作。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开展各类业务活动,加快和做 好各地运营机构建设工作,确保交易市场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要加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风险管理措施,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十三)加强监督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对海 峡股权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能,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 调解决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做好挂牌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评论

辉煌、疾风

限摩取消了吗??

30分钟前

进口小可爱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1天前

孤獨成癮

统派来大陆, 台独留岛上, 挥师统一时 清浊自分明

5天前

徒步旅行的猫

中国可以让台独分子留在宝岛,让他们和解放军,真枪真炮的干

5天前

我是苯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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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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