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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甘政发[2002]87号2002年10月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
牧业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甘政发[2002]87号 2002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及《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农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平调或挪用,也不得在村与村之间相互调剂。
第三条 农税附加的收支程序
农税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在完税证中单独填列,按户开具。农税附加要与正税在证收环节按比便同步入账。农税附加缴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农税附加专户中,按村设帐,统一管理。
各村使用农税附加时,由村委会做出用款计划,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后,村委会设有专职会计的,从专户拨付到各村;村委会未设专职会计的,按审核的用款计划,到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报账核销。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各村,对村委会报账核销的,要定期予以办理。
第四条 农税附加的监督管理
农税附加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
农税附加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也可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税附加的监督管理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税附加使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农税附加支出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保证农税附加的合理使用。
村委会对本村农税附加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按村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如实地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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