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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局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关各处室、稽查局、举报投诉中心、信息中心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本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3、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4、协调组织向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5、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6、监督本局机关各部门维护、更新省局网站上的政府信息;
7、受理、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8、送达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相关资料;
9、整理汇总本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上级部门;
10、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1、向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2、关注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舆情动态。
(二)政策法规处
1、协助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办理对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3、受主要负责人委托,承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
2、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基层教育处
将《条例》纳入公务员培训。
(五)监察室
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网上、电话、来信、来访的举报投诉;
2、纠正、查处不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3、会同主管部门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机关各处室
1、搜集、整理、提供本机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机构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发布形式及发布期限;
3、及时更新和维护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4、承办本机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七)信息中心
1、本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与管理;
2、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质监局,省质检中心、计量院、标准化院、特检院等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
(八)举报投诉中心
12365呼叫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电话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其他职责依据、条件、程序;
5、机构职能及其变动情况;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有关条件、结果等;
8、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网站公开。通过本局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办事大厅公开。在本局办事大厅提供网上查询政府信息的设备。
(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质监局,省质检中心、计量院、标准化院、特检院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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