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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外〔2013〕3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
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教外〔2013〕31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发展留学生教育的工作要求,实施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学生来广东学习,大力推动广东省高等教育留学生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广东省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广东省政府特设立“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为加强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广东省内高校全日制学习,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7月初公布年度方案。
第二章 留学生奖学金的种类、标准和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种类和标准
(一)A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粤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30000元人民币/人;
(二)B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粤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20000元人民币/人;
(三)C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粤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符合在华留学的相关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申请人应在广东省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三)申请人应当已在就读高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一年(含一年)以上,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品行端正,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
(四)申请人应学习成绩优异,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年度必修课课程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五)在学期间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中国政府(及)其他各类奖学金(不含全勤奖、优秀生奖等鼓励性奖励)的外国留学生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三章 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高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奖学金评选方案,结合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组织评审小组,制订推荐办法、程序及评审具体条件和标准,并做好留学生奖学金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开展。
(二)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来粤留学生应当按照本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写并向所在学校提交《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
(二)高校应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以多于分配名额的10%作为推荐奖励人选,经校内公示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及推荐名单和入选人员的《申请表》(一份)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各高校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议,于10月15日前评定出获奖名单,由省教育厅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四)经公示5天,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名单后,由省教育厅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高校。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有关高校在收到省教育厅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获得奖学金的具体信息。
第十条 根据受奖数额,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从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专款中下达至有关高校,高校应于12月15日前向获奖留学生发放。
第十一条 为扩大留学生奖学金的影响,鼓励留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高校可为获奖学生举行适当的颁授仪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依照法规进行公平、公正、规范的评审工作。对违反程序和纪律,弄虚作假操控评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对留学生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高校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应接受学校及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将奖学金发放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委托教育管理专家抽查留学生奖学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对管理和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高校应加强对享受奖学金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学业的留学生,学校应及时取消或中止对其发放奖学金,并将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取消或中止后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依照程序提出对本校其他优秀留学生进行奖励的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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