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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改革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6〕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理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增强县级财力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 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配套资金政策的必要性
合理规范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制度保障。1994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区在国家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整体框架下,相应划分了自治区与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自治区与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力调动了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重要支持。随着财税体制改革深化,现行自治区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已无法满足现代财税体制建设要求。为适应财税体制发展新常态,解决当前自治区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配套资金政策多、管理规范不统一、市县配套压力大等突出问题,我区必须规范现行配套资金政策。
二、规范配套资金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依据预算法和国发〔2014〕71 号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除中央政策对自治区和市县有明确规定分担比例或定额以外,需明确自治区与市县共担支出责任事项,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对明确应属自治区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自治区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或比例安排资金。
(二)财力匹配原则。
由自治区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和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三)先易后难原则。
先对自治区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事项配套资金政策进行规范,待中央明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再适时扩面,对其他配套资金政策进行规范调整。
三、明确规范配套资金政策的范围
按照一般公共预算口径,将现行自治区和市县有确定分担比例或负担额度的19项配套资金事项,明确为自治区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事项。具体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粮食风险基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助、党员扶残温暖同行、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补助三馆免费开放专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特殊人群)、油茶产业发展、农村小水电项目、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中央大中型水库水闸和中型水库建设、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等事项。
四、合理对市县进行分类分档
(一)建立市县财政保障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保障能力是市县承担配套事项、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的基础。为科学评价各市县财政保障能力,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逐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客观公正、口径统一、动态调整、体现差异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财政保障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具体通过选取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均衡性转移支付中标准收入减去标准支出的数额占标准收入的比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除重点支出外的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等 6 项指标综合加权计算。财政保障能力系数越大,表明该地区财政保障能力越强;反之,表明该地区财政保障能力越弱。
(二)综合考虑脱贫攻坚因素。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3号)要求,为确保到2020年在现行标准下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既定目标,充分考虑贫困县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十三五”期间将自治区“脱贫攻坚”精准扶贫县一并纳入市县分类分档体系予以考虑,待实现脱贫“摘帽”后再适时进行调整。
(三)综合对市县进行分类分档。
1.将14个设区市本级按照财政保障能力评价结果划分为三类:
(1)财力较弱设区市本级。将财政保障能力在 14 个设区市本级中排名9-14位的设区市本级归为财力较弱设区市本级。
(2)财力中等设区市本级。将财政保障能力在 14 个设区市本级中排名3-8位的6个设区市本级归为财力中等设区市本级。
(3)财力较好设区市本级。将财政保障能力在 14 个设区市本级中排名1-2位的设区市本级归为财力较好设区市本级。
2.将 74 个县按照财政保障能力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脱贫攻坚因素划分为三类:
(1)贫困县。将 2016 年自治区“脱贫攻坚”精准扶贫县名单上的47个广西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市)归为贫困县(市)。
(2)财力中等县。根据2015年市县财政保障能力评价结果,将财政保障能力在县级中排名第 6 位(含)以下的,除贫困县外的22个县归为财力中等县。
(3)财力较好县。根据2015年市县财政保障能力评价结果,将财政保障能力在县级中排名前5位的县归为财力较好县。
财政厅根据上年度财政总决算和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数据测算确定市县分类分档结果。
五、建立与财政保障能力相匹配的配套资金分担机制
(一)自治区本级与设区市本级分担比例。
按照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的要求,将自治区与设区市本级的农村饮水安全等19项配套资金事项分担比例进行统一规范。考虑到设区市本级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统筹安排能力较强的实际情况,总体上确定设区市本级承担较多的支出责任,分类后按以下分担比例执行:
1.财力较弱设区市本级。自治区本级与财力较弱设区市本级的分担比例为6∶4。
2.财力中等设区市本级。自治区本级与财力中等设区市本级的分担比例为4∶6。
3.财力较好设区市本级。自治区本级与财力较好设区市本级的分担比例为2∶8。
(二)自治区本级与县(市)分担比例。
考虑到县(市)财政收支规模较小,财政统筹安排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为体现财政支出下移的原则,确定县(市)承担较少的支出责任,分类后按以下分担比例执行:
1.贫困县。自治区本级与贫困县的分担比例为9∶1。
2.财力中等县。自治区本级与财力中等县的分担比例为7∶3。
3.财力较好县。自治区本级与财力较好县的分担比例为6∶4。
六、加强配套资金管理
(一)加大财力调节力度。
自治区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尤其增加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继续实行财力重心下移,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继续完善自治区直管县管理方式改革,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和县级财力均衡度。建立完善引导和激励设区市本级加强对县区财政支持和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县区财政保障能力和城区间财力均衡度。
(二)统筹协调全市发展。
市级政府要加大对所辖县区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所辖城区财力保障水平,履行保障责任和职能。合理划分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城区间的收入和支出责任。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自治区核定的保障职责及新出台政策所需的增支需求。有序发展县域经济,促进财政收入增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提高税收收入占比,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本意见从编制2017年预算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3年;对配套项目执行到期且以后年度不再实施的,则自动取消;对一部分可能增加支出负担的县、市,自治区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进行调节。下一步,在中央明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自治区将继续深入研究,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与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并对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市县分类分档、配套资金事项以及规范配套资金政策等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未纳入本次规范范围的其他配套资金事项,且中央政策对自治区和市县之间如何分担未有明确规定的,应参考上述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分担比例执行。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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