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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10〕67号)各市(州、地)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卫发〔2010〕67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责任感、紧迫感
党的十七大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制经济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战略方针,省第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做大做强我省经济的突破口。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渠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截止2008年,全省有民营医院161家,占医院总数的7.87%;床位数占总床数的7.31%;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的5.48%;急诊量占总急诊量的5.44%;住院数占总住院数的4.47%。民营医疗门诊部1595家,个体诊所2991家。总体上全省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发展整体滞后、竞争力不强,服务功能与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差距较大。
加快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有利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不断增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多样化和公平竞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相待的理念,对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政策措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把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竞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对民营医疗机构从过去单纯的管理模式转变到管理、帮助、促进相结合的模式;三坚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形成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四是坚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特色化民营医疗机构原则,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三)总体目标: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疗机构,实现三年有突破,五年上台阶,十年大跨越。力争到2012年,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医院总数、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0%;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5-20%;到2020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5-30%。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规模化民营医疗机构
(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准入政策。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按照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原则,不断完善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公布辖区内每年将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点,对申请筹建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公示,面向社会实行竞争准入。
(二)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特色、规模化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点要求,分地区、分类别确定设置标准。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规模化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特色专科,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错位经营,优势互补。鼓励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鼓励、支持、引导现有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重组、改制,举办具有规模、特色的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实行全行业管理,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一)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疗机构平等开放、公平准入。
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资格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无规定的采取公众参与、专家指导、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评估的原则,公平、严格准入。
(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
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开展医疗救助服务。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补助。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医院网络。充分吸收专科技术力量强并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参与专项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与科学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高等医学院校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允许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积极申请,成为高等医学院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在继续教育、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人员进修、医疗会诊、学术交流、学会组建、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立相关工作专家组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民营医疗机构专家参与。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监管指导,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诚信服务。
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办医宗旨,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执业,维护投资者、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组织领导,建立联系机制。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联系沟通机制,让民营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国家卫生法律政策,积极协调并帮助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有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从事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日常管理工作。
(三)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加强行业指导。
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要求的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行业指导,开展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履行社会责任、医疗服务质量达标、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民营医疗机构及时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监管,落实责任制。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做到谁审批,谁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制。重点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不规范医疗行为,取缔无证行医。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的医疗执业环境。
(五)建立卫生服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本地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开医疗服务信息,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六)规范行政管理,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社会义务。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与培养
(一)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鼓励和支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相互流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可连续计算,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积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高级卫生人才。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特别是硕士、博士人才到民营医疗机构就业。对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执行贵州省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与公立医疗机构引进人才享有同等政策。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高级人才申报学科带头人、特殊突出贡献人才和政府特殊奖励。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根据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将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评先评优及各种人才津贴申报范围,与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要制定符合本单位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的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积极推进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民营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申报考评专业技术资格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对待,并在资格认定上给予政策放宽。1、报考全科医师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按照有关精神,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2、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视所在民营医疗机构规模,按照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申报评审条件在论文、科研、继续教育学分等方面给予放宽对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卫生下乡”工作,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的做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七、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作为联系卫生行政部门与民营医疗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宣传卫生政策、组织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招聘、医疗质量考核、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维护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信誉;组织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民营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培育民营医疗机构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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