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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01〕38号2001年6月20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科研院所围绕经济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1〕38号 2001年6月20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科研院所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逐步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仍然面临许多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造成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多数处于低水平重复状态,技术创新能力弱,科技储备不足,产业规模偏小,难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五”期间是我省深入实施科教兴琼战略,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优化我省科技布局和资源配置,推动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集中力量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全面提高经济增长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琼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省属科研院所的改革。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和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通过转为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进入市场自我发展。极少数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公共服务性研究、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可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或并入大学、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建设一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转化基地,集中精干力量,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争取在“十五”期末,初步建立起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科研开发体系,实现由政府主体型向企业主体型转变。培养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造就一批既懂经营、又善管理的科技企业家,提高我省科研院所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争取在热作、生物技术、海洋、医药、食品等行业和领域的研究开发进入国内先进行列,科技产业的规模和效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培育一批技术上水平、产业上规模的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方向定位
1.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以及具有面向市场竞争能力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要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或转变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有些可以合并、重组,有些可以由国有改为民营,或进行股份制改造。
2.为我省支柱产业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专业相近或相同、重复设置的合并重组,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或并入相关的大学、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这类院所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逐步与原机构分离并向企业化转制。改革后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院所,保留事业单位,并按总体上保留改革前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事业编制的1/3工作人员的要求,由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重新核定编制。提高人均科学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统一由省科技厅管理并划转。
3.从事公共服务、难于获得经济回报、“九五”以来已不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院所,撤销科研院所名称,进入事业单位系列统一改革。
4.个别基础条件很差、难于自我发展的科研院所,予以撤销。
5.属于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由国家财政拨给科学事业费的科研院所,作为第二批改革单位,电要进行定位,确定改革方向。
(二)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我省研究开发和持续创新能力,要逐步创造条件,依靠有能力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并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在热作、海洋、畜禽、医药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应用性的研究开发。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有良好的办公、科研场所和附属设施,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集中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其建设资金一部分来自政府投入,另一部分来自企业出资和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资格审批由省科技厅负责。
(三)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精神,大力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完善科研院所行政领导任用制度,建立科研院所人员规模宏观调控制度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度,逐步形成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2001年7月前,省属各科研院所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报省政府核准,开始组织实施。
(二)转变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在2001年10月前完成转制工作,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三)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在2001年10月前完成改制工作,成为企业的子公司或技术开发机构。
(四)拟撤销的科研院所,有关后续处理工作在 2001年10月前完成。
(五)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以及合并重组的科研院所,在2001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
四、支持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优惠政策
参与改革的科研院所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办发〔2000〕38号文和琼发〔1999〕30号文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此外,还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转制科研院所的不同情况,3年内减拨完科学事业费。每年减拨下来的科学事业费,从2001年开始,通过一定的方式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一部分作为项目经费,通过专家评审和项目招标,择优支持减拨事业费的科研院所承担的研究开发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部分作为专项经费,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院所,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应按工龄、贡献、职务、责任等进行量化,责任大、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
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股份中提取最高不超过30%的额度,按责任和贡献大小,以期权股的形式奖励职工。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售的小型国有科研所,由其职工购买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格转让,一次性付款优惠20%;出售所得应上缴省财政,专项用于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四)被撤销的科研院所处置后的有效资产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五)改制前由省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科研院所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改制后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六)转制科研院所职工的社会保险费,3年内继续由原财政拨款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是当前我省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在省科教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科研院所改革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落实。省科技厅要做好实施方案检查督导工作;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重新核定按非盈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院所的编制;各科研院所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指导下属科研院所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计划、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科研院所深化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各新闻媒介要大力宣传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在改革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科教领导小组报告。
d27037--010911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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