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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实行独立核算,坚持民主理财,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村级账目的记载。财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负责人的审核权、审批权,财务收支既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又要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要逐步加大“村财乡管”工作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在乡(镇)经管站设置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村级财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体办公、总账控制、审计监督、经济公开的“四结合”管理办法,即村会计每月定期到乡(镇)经管站集体办公,乡(镇)建立控制总账,对村级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入账前的审计监督并加盖审计专用章,各村按审计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并向群众公开。乡(镇)经管站设专兼职总会计和总出纳,负责分村记载控制总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每年由乡镇财政机构统一收取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经管站专户内存储,专项用于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村办公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按照规定用途编制预算,报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后及时拨付到村。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
(三)机动地等发包及上交收入;
(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五)土地占用补偿费;
(六)扶贫救济款;
(七)上级下拨款;
(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属于本村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无特定支出项目的,应首先用于归还债务,对于高息抬款,高息部分一律取消,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各项资金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为农民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级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与支出;
(三)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
(四)村级债权债务;
(五)税费减免;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
财务公开以公开板为主要形式,也可采用会议、广播和往来清单等形式进行。公开内容要存档备查。常规事项要按月、季定时公开;非常规事项随发生随公开;重要事项要事前事后双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时一次性公开。公开资料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小组成员应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村级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村级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后方可入账。对重大财务事项的预决算,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进行民主理财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采取有效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乡(镇)经管站要设专兼职会计和出纳,统一管理村级财务;对暂时保留的村级财会人员,要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经乡(镇)经管站聘任、县(市)经管总站批准后上岗。村级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必须经乡(镇)经管站同意,报县(市、区)经营站批准并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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