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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6〕98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场监督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黑工商发〔2016〕98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8号)和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巩固和扩大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转变作风,全面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的重要举措,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为窗口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发爱岗、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强化创新发展理念,保持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全面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规范登记窗口服务标准,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营商环境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强化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以窗口服务标准化、登记行为规范化、登记注册便利化、登记队伍专业化、登记考评常态化建设为主线,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将规范高效服务贯穿于企业登记的全过程,落实到营造宽松便捷营商环境的各个环节。
(一)统一服务标准。以文明服务、亲情服务、优质服务为目标,规范服务用语,做到态度和蔼、语气亲切、热情周到、表达清楚,提供亲情化、人文化服务。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要耐心解答,确保行政许可相对人能够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不清楚、不知道、不能办、不会办、等等办”等互相推诿、生冷硬横的不文明用语。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组织纪律,规范仪表言行,工作时间不聊天、不上网、不推诿,以良好的精神风貌、饱满的工作状态、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登记窗口形象。
(二)加强登记窗口力量配备。要按照黑政办发〔2015〕58号文件要求,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到登记窗口。要保持登记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岗位交流要保证登记窗口至少要有一名从事登记工作两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要多途径增加登记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力量满足登记业务办理量逐步上升的工作需要,防止人员力量不足造成登记效率下降。
(三)创新服务方式。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做好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政策解读。要加强登记场所便民服务设施配备,提供登记文书表格填写范例、登记指南、登记须知、文书表格查询下载等便利化服务。要努力在事前咨询引导服务上下功夫,在企业登记窗口开展商标、广告、合同等行政指导,印发服务指南,让企业诞生之日就牢固树立品牌经济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深入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遵循依法公开、主动公开、便民和透明的原则,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官方微博微信、自助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企业登记法定条件、登记程序、登记依据、登记事项、办理期限、登记流程、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材料提交规范等信息,特别要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双告知”等信息公开工作。要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改革举措的宣讲解读,使行政许可相对人了解商事制度改革一系列便民政策,通过投资创业释放改革红利,形成企业新办和成长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
(四)规范登记窗口绿色通道。登记大厅要完善绿色通道挂牌服务,对纳入各级政府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大学生创业就业等范畴的,积极提供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工作机制。要采取预约登记、现场办公等多种举措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增强便捷绿色通道的服务功能。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优势,积极为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细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举措,加强咨询、受理、审核、发照等业务环节的紧密衔接,切实做到咨询解答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告知补正一次清、受理发照一条龙、一照一码事事清。
(六)强化授权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登记工作人员须经企业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后,方可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变动后要重新履行岗位授权程序,授权后其姓名、岗位职责要向社会公开。
(七)完善窗口工作制度。要完善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登记大厅领导带班制、现场办公制和AB角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窗口工作制度,及时推广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要适应“五证合一”、先照后证等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深化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为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依法规范登记行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八)规范登记文书格式。要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规定,准确适用各类文书表格,做到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表格事项、各类审核表和通知文书适用准确、填写完整、用语规范,杜绝出现遗漏或适用业务类型错误等情形。
(九)规范登记审查行为。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登记条件、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是加强登记审查,特别要对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近年来易留下法律纠纷隐患的登记申请,加强对其登记材料内容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登记决定。二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作出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依据省政府公布的178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咨询解答,不得随意增减后置审批告知事项。四是依法规范核定登记事项,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核定登记事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做好任职限制,杜绝登记的随意性。
(十)规范执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一是加强部门协同,要强化“一盘棋”意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加强沟通和业务协同,及时研究解决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加快原发证照的换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明年上半年完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提高嵌入式统一社会代码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健全岗位职责,规范企业登记业务系统操作流程,提高登记数据质量。
(十一)规范“双告知”工作。要严格按照黑政发〔2015〕39号、黑政办发〔2016〕44号、黑政办发〔2016〕86号等文件要求,做好178项工商登记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的推送告知、认领、反馈工作。一是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后端告知部门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认领反馈双告知相关信息。二是对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明确的实行精准推送,由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依据“双告知”行政审批用语字典库,自动将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登录平台协同监管系统认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并及时反馈审批后的相关信息。三是规范使用告知《承诺书》,引导行政许可相对人提高对后置审批事项的识别能力,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四是对后置审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局将根据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报请省政府公布实施。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做好淘汰过剩产能、清理僵尸企业、关闭小钢铁、小水泥、小煤矿等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要准确把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引导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禁成立时间超过三年或者有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要探索多种途径,加强对隐瞒真实情况或滥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的约束,健全市场主体有序便捷退出机制。
(十四)加强司法救济工作。要按照国发〔2014〕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股东因工商登记引发纠纷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司法救济途径,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加强登记审查,确保做出的登记决定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内容合法有效。
四、强化业务培训和督导,加强登记窗口干部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要求,切实加强业务学习,认真落实每周五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学习效果,确保登记人员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提升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层层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原则上省局每年至少各举办一期科(处、股)长培训班和业务骨干培训班,就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及登记实务进行重点讲解,提升登记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按照层级培训原则,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业务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实现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全员培训,提升参训人员法律知识、基本技能和业务系统操作能力。
(十六)建立企业登记工作考评制度。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工作目标考评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办发〔2016〕22号)要求,省局将细化企业登记工作考评标准,对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情况、企业登记档案质量、企业登记数据质量、窗口标准化建设情况等重点工作进行量化,并进行督导检查,客观、全面、公正考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持续、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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