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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呼政办发〔2017〕35号2017年6月21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为进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
(呼政办发〔2017〕35号 2017年6月21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提高公益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遵循文化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调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民族文化强市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公平合理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坚持干部职工全面参与和积极稳妥原则。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目标,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建立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岗位管理机制,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创新分配、奖励制度,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逐步探索符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重点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分类实施岗位聘用,规范聘用合同内容和聘用程序,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增强服务意识,延伸服务职能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服务项目和服务目标,切实推进公益性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扩大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完善公益性服务体系,吸纳整合资源,开展特色活动,精心培育特色亮点,打造具有特色的公益文化服务品牌。
三、完善岗位聘任、加强岗位管理
(一)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公益性事业单位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聘用。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为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关键岗位人员、高层次人才和骨干拔尖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本人申请并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任务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聘。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重点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环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的协商聘用转变。
(二)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岗位管理。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在核定编制内科学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位聘用由单位负责组织,可采取双向选择、竞聘演讲、职工选举与专家评定、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其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并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聘用期限,对工勤等辅助性岗位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三)分类实施岗位管理,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要注重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社会效果和实际贡献;对行政管理岗位的聘用要注重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对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要注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评、聘分开。可根据业务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打破职称职务终身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聘用急需紧缺的指挥、编创、导演、首席等特殊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建立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补充工作人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确保把优秀人才吸引到公益事业单位中来。岗位聘用由单位负责组织,可采取双向选择、竞聘演讲、职工选举与专家评定、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组织提名等方式产生人选,根据岗位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方法实行竞聘上岗。
(五)加强聘后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受聘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约定的权利和待遇。对未被聘用的原有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且不能继续登台表演的,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或妥善安排到文化馆(站)、图书馆、社区文化中心等文化单位,也可安排从事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文化辅导及中小学艺术教育等文化普及工作。在逐步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社会安置的渠道和办法。
(六)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实行分类考核,完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岗位调整、绩效工资发放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基层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周期、考核流程、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应用等。将绩效考核作为续聘、晋级、收入分配、奖惩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人员聘用中的人事争议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制订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考核、考绩办法,便于岗位聘用、岗位管理的具体操作实施。加强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设,健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探索争议调解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维护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
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一)要在坚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60%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40%确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或按年度拉开档次发放。
(三)固定的绩效工资标准按岗位等次确定,管理岗位5-10级,专业技术岗位2-13级,工勤技能岗位2-5级,普通工人岗位1级。
(四)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奖项或做出特殊贡献人员,要给予奖励。
五、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做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编制内人员,要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外自主聘用的人员,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六、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切实把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把手”工程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文化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沟通协调。各旗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不同类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实施中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进度,消除改革中的不安定因素,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七、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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