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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4〕6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共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一)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优化涉农信贷资源配置,提高县域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确保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
(二)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绩效考核,推行尽职免责制度。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支持优先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
(三)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鼓励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提高涉农贷款以及担保业务的占比。
二、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建立农村业务专营机构,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并将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布设机构网点,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在乡(镇)布设网点、延伸服务。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力争2016年深州、景县2家农商银行和武邑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全面完成我市农合机构“双改”工作。培育做大衡水农商银行,完善治理架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力争2016年底资产规模达到150亿元,初步具备网点扩张和异地设点的监管条件。
(三)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设立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支持设立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组建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农村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合作性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三、突出对涉农重点领域的支持
(一)加大对主要农副产品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涵盖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生产、仓储、销售、研发、创新等项目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多业态、标准化、规模化发展。
(二)加大对全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综合利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信贷资金,支持县城建设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农村产业园区建设。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围绕解决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下大力扩大贫困户贷款覆盖率。支农再贷款向扶贫开发倾斜,落实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一)引导银行机构研发适合“三农”发展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依托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信贷创新产品。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各银行机构创新实施“一县一特色”的“三农”信贷业务发展模式,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以及农资经营大户等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特色种养农户。
(二)推进涉农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大力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投资和分红保险保单以及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保单纳入可质押保单范围,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三)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信用增进、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探索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新模式。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
五、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做好涉农重点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引导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优先在石交所进行挂牌交易、托管发布和综合展示。
(二)推动涉农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融资。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工具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探索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工作。
(三)加强与期货机构的战略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加快推动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不断增加特色农产品交易品种。
六、扩大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
(一)创新涉农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保险,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保险,蔬菜保险以及森林保险等业务。推广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具、设施农业、农房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
(二)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起应对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积极利用再保险市场等市场化方式分散经营风险。
(三)强化基层农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逐步建成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重点、行政村为基础的保险服务网络,提高投保服务、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七、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手段,引导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投入。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落实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出资建立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
(二)改善农村基础金融设施条件。实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支持有关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助柜员机等各类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
(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开展信用评价,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机衔接,扩大农村信贷覆盖面。
(四)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扎实有效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村、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坚决打击骗贷、骗保、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金融债等行为。
八、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涉农金融服务绩效考核,将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情况作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研究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加强涉农贷款、保险等金融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对“三农”支持情况。
(二)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和经营风险,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配合政府及时高效地处置涉农金融风险事件。金融机构要优化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的监管责任,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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