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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4〕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2014〕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湘发〔2014〕1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和农业基础地位不断突出,以农户、企业、农村集体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已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农业农村投入不足、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深入,夯实农业产业基础,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现代种业
(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积极投入现代种业的研发、生产和推广,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自主建立或股份改造种业研发机构,开展良种重大科研攻关;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开展规模化制种。进一步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现代种业的政策支持,新布局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以及省级各科研计划和专项,要优先向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倾斜。对育繁推一体化且具有自主创新育种能力的种业企业,要优先安排其品种参加省级和国家品种区域试验。切实落实种子储备、制种保险、良种补贴等支持政策,重点扶持一批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三)积极支持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农村土地,大力发展粮食、油料、棉麻、茶叶、果蔬、食用菌、中药材、畜禽、水产、花卉苗木等适合规模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特色农业产业园,开发绿色、有机食品、特色产品,发展循环农业。
(四)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规模养殖、设施栽培等资本、技术密集型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农业生产基地;引导社会投资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利益共享。探索建立社会投资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原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五)贯彻落实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业,创建农产品加工园区,延长农业生产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收购、控股、委托经营、融资租赁、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对同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实行兼并联合。支持社会资本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和上下游产品的联合与合作,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业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流域,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产品储藏保鲜、冷链运输和电子商务系统,支持发展农产品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支持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技术,提升发展农产品流通业。要加大农产品流通业用地用电、税收支持力度,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范农产品流通领域收费行为。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服务业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创建农业技术推广、农资供应、良种繁育、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气象信息等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农机作业、机具维修、农产品推介、包装和品牌设计、仓储物流、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专业市场运营管护等专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社会化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创建科研机构、技术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多元化、多形式为农服务。
七、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乡村旅游业
(八)鼓励社会资本挖掘和利用农业的生产、生态、景观和文化功能,投资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建设一批高品质的乡村旅游休闲地、乡村旅游体验地和特色旅游名镇名村。进一步提升发展乡村旅游,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端生态休闲养生项目,发展生态旅游、康疗旅游、营地旅游、研学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新业态。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森林旅游资源开发、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和森林休闲服务等林业社会化项目建设。要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用地、用电、税费、人员培训等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九)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或国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开发,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严格按照“谁开发、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并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各相关农业专项财政资金要适度向“四荒”开发项目倾斜。
八、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十)鼓励社会资本以BOT、TOT、PPP等方式投资兴建蓄水工程、机电排灌站、机电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田排水工程等农田水利设施。严格按照“谁投资、谁管护、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保社会资本投资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归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所有;社会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可依法和按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
(十一)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小水电开发及水、电、路、气、环境治理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探索建立村企联合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拥有自行决策权,并享受投资权益;对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应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财政贴息等政策进行支持。对村集体的建设性项目要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建设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体育等各类社会事业。支持社会投资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农村集体房屋开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等社会事业活动。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社会事业在要素保障等方面与公办享有同等待遇,健全土地和用房保障制度,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
(十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适应“三农”需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持社会资本在合法经营及符合资质的前提下参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农信社股份改造的途径。放宽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最低出资比例和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十四)积极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重点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建立涉农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建立和发展各种民间互助性担保形式,鼓励发展涉农中小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机制。
十一、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社会投资农业农村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加大对社会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要优先且重点向涉农社会投资项目倾斜。对社会资本按规定投资建设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可按“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原则给予补贴或奖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农村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符合政策导向的社会投资农村社会事业项目要给予建设补助,社会投资各类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要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投资良种研发、农产品加工、农业专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的支持,各项新增涉农补贴要重点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十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10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社会投资的各项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和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切实降低社会投资的成本。
(十八)完善用地用电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设施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执行;社会投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支持;加大社会投资农村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社会投资主体兴建农业设施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允许社会投资主体通过非耕地开发置换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社会投资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实现与工业用电同价。
(十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地要择优向有关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推荐有融资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建立农业企业信用评级和项目数据库,促进农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农业的针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订)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完善涉农担保体系建设,制订完善涉农担保行业标准和监管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为投资现代农业的主体提供担保,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简化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加大涉农担保力度,提高涉农担保比重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农业信贷+政府贴息”、“重大项目财政补助担保+农业信贷”等模式,建立信贷财政奖补机制,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益。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标准,优化理赔程序;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鼓励各地加快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开发;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发展“信贷+保险”模式。
十二、加强对社会投资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十)建立社会投资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与社会投资主体沟通联系渠道,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积极为社会投资提供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保密法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政策和审批条件、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事项,不断提高透明度。
(二十二)简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社会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所有与社会投资农业农村项目审批有关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社会投资项目代理制度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二十三)指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行为。加强前置服务,增强社会投资科学性和合理性,指导和督促社会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防止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开发建设以及透支资源、占有资源为目标的投资行为;要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耕地。引导社会投资主体按相应规范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建设。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以标准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四)切实保护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社会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社会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面向社会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依法打击干扰社会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对损害社会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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