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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暂行办法

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金融业的调控、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银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吉林省金融
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金融业的调控、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银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吉林省金融业的贯彻实施,促进吉林省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业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措施以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
第四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成立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征信管理处、货币金银处、支付结算处、清算中心、营业部、反洗钱处、国库处、科技处、会计财务处、国际收支处、资本项目处、经常项目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修改、完善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审议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评价报告,确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根据不同时期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及时对评价项目内容及权重进行调整;制定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效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与评价有关的其他工作。
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办公室(金融稳定处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对在长金融机构进行评价;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评价。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三)评价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性原则。
第八条 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金融机构执行有关货币信贷、金融稳定政策情况以及金融体制改革情况;
(二)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情况;
(三)金融机构执行对省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行政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评价项目与标准详见《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附1)。
第九条 评价的基本流程(附2):
(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分项评价。相关职能部门是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依据《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确定被评价金融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分数。
各项业务单项分值均为100分,各业务的单项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单项评价得分=评价实得分/评价应得分×100。评价实得分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按评价标准计分,实行扣分制,扣至零分时,不再扣减,同一违规行为多次发生的,可累计扣分,评价应得分根据分项内实际评价项目的分值加总。对被评价金融机构尚未开展的业务,在单项评价得分及评价总得分计算过程中,相应分值均不列入子项与母项计算。
相关职能部门的分项评价结果及评价意见于评价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单项分值,计算被评价金融机构执行政策效果的总分值,初步拟定评价等级并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三)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各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需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中的评价标准和评分参考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并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以被评价金融机构报送资料的数量质量、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情况、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上报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监管情况以及工作的重要性和难度等为依据,记录单项分值扣减情况,实时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单项评价得分及各项业务所占权重(附3),计算被评价金融机构执行政策情况的总得分。计算方法为:单项加权分值αi=单项评价得分×γi,总分β=Σαi/Σγi×100。
α为单项加权分值;
γ为单项评价内容对应权重;
i为单项评价内容对应编号数;
β为被评价金融机构执行政策效果总分值。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三个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金融机构的评价等级时,参考以下标准:
A级(β≥80分):金融机构遵守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B级(60≤β<80分):金融机构基本遵守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完成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C级(β<60分):金融机构存在违反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于每年一季度对各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通报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为“A”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再贷款、再贴现;对其系统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作为酌定情节,从轻处罚。
对于评价为“C”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将予以通报,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采取限制、暂停其相关金融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等措施;对其系统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作为酌定情节,从重处罚。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加大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首选“C”级金融机构作为执法检查的对象,对其全省分支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综合执法检查采取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统一部署,分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的检查情况、整改意见以及处罚结果于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长春中心支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通报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报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2、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流程(略)
3、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及权重
附1
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
表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
业务项目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单项分值评分参考标准单项考核分值权重单项加权分值⒈货币信贷货币政策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评价期内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有关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相关文件。按时报送货币信贷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发展策略、市场定位、产品创新、中间业务以及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民生领域等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100分贷款数量变化与货币政策取向不一致扣30分;向国家明令禁止行业和领域发放贷款扣15分;不及时缴存、少缴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扣15分;违反利率、支农再贷款、金融市场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各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贯彻落实贷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13% 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及时、如实上报自评报告。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监测报表报备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利率政策,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政策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按时、足额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财政存款;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现场检查;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和报告。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支农再贷款;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现场检查;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及报表。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票据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主动配合人民银行有关现场检查;及时准确上报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运行报告。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工作《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专项票据兑付后监测考核工作。与人民银行履行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履行贯彻落实贷币信贷政策职责相关的各项临时调研及其他工作。⒉金融稳定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向人民银行报送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0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维护稳定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7% 金融机构日常经营风险监测与报告制度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按时报送风险监测相关数据和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压力测试等工作。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使用稳定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相关管理检查工作。金融改革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涉及重大改革或重组事项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情况。如:规划、方案、制度,以及定期报送改革进度等。与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相关的各项临时调研及其他工作。⒊金融统计内部统计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健全;加强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协调及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统计管理。主要包括对人行各项统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及指导、督促辖内分支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统计变动事项、会计-统计归并关系备案情况;统计人员和设备配备、统计系统升级、内控制度建设、统计业务培训、内部统计检查、统计资料整理。100分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疏于统计管理扣10分;统计上报数据未达到完整、准确、及时要求的扣20分;统计分析材料质量不高扣20分;统计调查及专题调研报送不及时扣10分;未开展统计培训的扣10分。 7%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情况认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数据。各类常规性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完备性、及时性情况;数据的逻辑性正确,不存在数据漏报和错报等影响报表质量的情况。统计培训情况按照有关要求,每年要至少开展1次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统计调查及专题调研配合人民银行统计调查、专题调研情况,包括报表或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质量情况。统计分析资料报送情况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翔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月度金融统计分析和季度专项分析、数据变动说明的报送及时性和质量;金融统计工作情况反映等情况。⒋征信管理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情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健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能不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00分制度及相关规程不健全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扣10分;违反规定应用征信系统扣20分;报送数据不符合要求扣15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及应用不力的扣20分;外部信用评级配合推动及结果应用工作不力的扣15分;征信宣传培训及调研工作不力的扣15分。 7% 征信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能按照相关要求,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贷款卡年审工作;按要求查询、管理与使用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及档案资料;做好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无相关投诉。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认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等工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及应用情况按要求完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及更新任务,并积极查询使用;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农户信息采集、信用评定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查询、使用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息,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宣传与推广。外部信用评级配合推动及结果应用情况按要求组织借款企业和相关担保机构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工作;及时报送银保合作相关统计表等资料。宣传培训与信息调研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与总结;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宣传、培训等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能积极正确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认真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相关调研。⒌外汇管理内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100分内控制度不健全扣10分;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扣15分;对外汇局反馈意见整改不到位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外汇局开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19% 数据质量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业务合规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其他配合外汇局工作积极开展、参加业务培训;做好外汇管理宣传工作;认真整改外汇局反馈的工作意见;配合外汇局做好其他与履职相关的工作。⒍货币发行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及时收兑不符合流通要求的人民币;缴存到人民银行的钱捆符合相关要求;加强爱护人民币宣传工作;按时开展市场流通人民币监测和现金收支分析工作;准确、科学、合理预约调缴款;现金业务库和现金整点中心建设,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要求;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银行机具,并保证正常运行。100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扣10分;不进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宣传扣10分,组织宣传不积极、效果不好扣5分;报送材料不及时扣10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5分;违反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扣20分;违反假币业务规定的扣20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货币金银管理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5% 反假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式样的通知》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临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假币”印章和凭证符合规定;积极开展反假宣传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收缴假币,收缴假币的手续合规、凭证齐全;假币实物保管符合相关规定,禁止私自截留和处理假币,杜绝假币重新流入市场;账实相符;发现新制作手法的假币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被授权鉴定机构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证书》,合规鉴定货币真伪。与人民银行履行货币金银管理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履行货币金银管理职责相关的各项其他工作。⒎支付结算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按质、按时报送相关分析报告及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调研报告。100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的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的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10% 账户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按质、按时报送相关分析报告及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调研报告。银行卡业务办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严格按照要求办理银行卡业务。及时报送《新增银行卡特约户报表》、《银行卡风险事件、案件情况报告表》及其说明,按质、按时报送相关分析报告及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调研报告。支付工具管理情况《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结算业务。按质、按时报送相关分析报告及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调研报告。联网核查系统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联网核查工作。按质、按时报送相关分析报告及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调研报告。⒏支付清算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及电子对账情况关于印发《长春市同城票据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提高辖内参与者的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水平,保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按要求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及时清算资金。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100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扣10分;不配合人民银行开展相关工作扣15分。 5% ⒐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吉林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设置符合要求,分工明确,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制定措施、整改问题。100分内控制度缺少相关条款扣4分;内控制度建立不细致扣3分;内控制度修订不及时扣1分;内控制度未及时报备扣2分。高管人员反洗钱工作责任不明确扣3分;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扣3分;必要部门未参与反洗钱工作扣2分;组织机构更新未及时报备扣2分;未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扣6分;未做好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扣5分;未按计划做好宣传培训扣4分;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协查工作扣3分;线索发现报告不及时扣4分;未按规定办理涉密工作的扣2分;内审工作落实不到位扣6分;未按规定建立有效地考核机制的扣4分;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扣5分;未按规定报送非报表类信息扣8分;不配合非现场监管措施扣2分;现场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发现一项扣5分;调研信息未按规定下限报送,缺一篇扣1分;不按照要求落实人民银行其他监管要求的扣10分。 8% 宣传和培训情况积极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客户身份识别情况按照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工作。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及时准确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报表等相关资料。配合反洗钱调查情况协助、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打击洗钱犯罪。保密日常管理情况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情况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表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非报表类信息报送及时,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积极配合非现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年度内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内部审计考核机制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机构考核机制中,并建立反洗钱责任追究机制。调研信息报送情况每个季度至少报送一篇反洗钱工作信息,每半年至少报送一篇调研报告。其他监管要求按照要求落实人民银行其他监管要求。⒑国库管理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及时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措施确保制度办法落到实处。100分无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扣15分;未按规定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扣15分;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扣15分;未按规定为财政、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扣10分;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不为零扣5分;报表漏报扣10分,报送不及时扣5分,周报迟报1小时扣5分,数据错误扣3分;不及时经收预算收入的扣5分;占压、挪用税款扣10分;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不规范的扣10分;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账不及时、不规范扣5分。 5% 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账户的开设情况《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应按照规定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会计资料的交接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时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名单以及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储蓄类国债发行进度报表(规定报送时间内)及凭证式国债月度持有量报表(月初2日内)。业务管理情况《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和上划;及时、规范与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账务核对;按照“先支付,后清算”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按照代销计划及时进行储蓄类国债的发行和到期后的兑付工作,并及时形成储蓄国债发行周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⒒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机房规范化指引》相关制度健全;成立相关信息安全领导组织;保证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制定相应的病毒防范和入侵防范措施;制定数据备份和灾难备份措施。100分缺少制度扣10分,制度不完善扣5分;不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扣5分;信息安全管理不规范扣20分;无应急演练预案扣10分;未进行演练扣5分;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扣20分;没有通过银行卡联网通用检测扣10分。 6% 应急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编制指引》相关制度健全;成立应急管理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完善预案。安全事件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相关制度组织健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有效处置。银行卡建设ATM和POS机情况《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行卡卡片规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相关制度组织健全;通过银行卡联网通用检测。⒓会计财务会计资料报送情况《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等;临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年度后4个月内报送;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100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5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5% 13. 其他重大事项及重大信息报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变动情况;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其他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情况以及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信息时,应同时抄报人民银行。100分漏报材料及报告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不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规定的,扣20分;不按有关管理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意见扣15分;不按处罚决定及时、足额缴存罚款扣30分。 3% 跨境贸易结算情况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规定,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落实整改和处罚情况按照管理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整改意见;按处罚决定要求及时、足额缴存罚款。
表二:证券期货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
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及标准
业务项目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单项分值评分参考标准单项考核分值权重单项加权分值⒈金融稳定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向人民银行报送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0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扣15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不配合人民银行与履行维护稳定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28% 金融机构日常经营风险监测与报告制度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业金融机构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运行情况分析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经营管理情况、潜在风险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产品及业务创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推出的保险品种及业务开展情况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报送新业务开展情况。与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与金融稳定职责相关的各项临时调研及其他工作。⒉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吉林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设置符合要求,分工明确,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制定措施、整改问题。100分内控制度缺少相关条款扣4分;内控制度建立不细致扣3分;内控制度修订不及时扣1分;内控制度未及时报备扣2分。高管人员反洗钱工作责任不明确扣3分;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扣3分;必要部门未参与反洗钱工作扣2分;组织机构更新未及时报备扣2分;未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扣6分;未做好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扣5分;未按计划做好宣传培训扣4分;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协查工作扣3分;线索发现报告不及时扣4分;未按规定办理涉密工作的扣2分;内审工作落实不到位扣6分;未按规定建立有效地考核机制的扣4分;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扣5分;未按规定报送非报表类信息扣8分;不配合非现场监管措施扣2分;现场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发现一项扣5分;调研信息未按规定下限报送,缺一篇扣1分;不按照要求落实人民银行其他监管要求的扣10分。 32% 客户身份识别情况按照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工作。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宣传和培训情况积极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及时准确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报表等相关资料。配合反洗钱调查情况协助、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打击洗钱犯罪。保密日常管理情况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内部审计考核机制情况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机构考核机制中,并建立反洗钱责任追究机制。非现场监管情况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表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非报表类信息报送及时,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积极配合非现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年度内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有罚款处罚事项的,应按处罚决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罚款。调研信息报送情况每个季度至少报送一篇反洗钱工作信息,每半年至少报送一篇调研报告。其他监管要求按照要求落实人民银行其他监管要求。⒊外汇管理内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100分内控制度不健全扣10分;漏报材料及报表扣10分、迟报扣5分;材料内容不翔实、质量不高扣2分、数据错误扣2分;报表数据错误扣3分;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扣15分;对外汇局反馈意见整改不到位扣15分;不按处罚决定及时、足额缴存罚款扣15分;不配合外汇局开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扣15分。 30% 数据质量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业务合规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存在违规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管理工作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有罚款处罚事项的,应按处罚决定要求及时、足额缴存罚款。其他配合外汇局工作积极开展、参加业务培训;做好外汇管理宣传工作;认真整改外汇局反馈的工作意见;配合外汇局做好其他与履职相关的工作。⒋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机房规范化指引》相关制度健全;成立相关信息安全领导组织;保证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制定相应的病毒防范和入侵防范措施;制定数据备份和灾难备份措施。100分缺少制度扣10分,制度不完善扣5分;不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扣5分;信息安全管理不规范扣20分;无应急演练预案扣10分;未进行演练扣5分;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扣20分。 10% 应急管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编制指引》相关制度健全;成立应急管理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完善预案。安全事件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制度组织健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有效处置。
附3
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及权重
表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及权重表
业务类别
占比
评价项目
占比
业务类别
占比
评价项目
占比
货币信贷业务类
34%
货币信贷
13%
金融服务与管理类
47%
货币发行管理
5%
金融稳定
7%
支付结算管理
10%
金融统计
7%
支付清算
5%
征信管理
7%
反洗钱
8%
外汇管理业务类
19%
国际收支
8%
国库管理
5%
金融科技
6%
资本项目
6%
会计财务
5%
经常项目
5%
其他
3%

表二:证券期货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及权重表
业务类别
占比
业务类别
占比
金融稳定业务
28%
反洗钱业务
32%
外汇管理业务
30%
金融科技业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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