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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淮政办〔2015〕12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淮政办〔2015〕1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扶持服务为保障,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发展家庭农场1000个,建设示范家庭农场200个。力争全市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15%以上,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经营者的收入高于一般同类型农户收入的30%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加强注册登记服务。鼓励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简化注册登记程序,减免各项收费,并在合同、商标、广告等方面,对家庭农场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现有各项扶持农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化粮食生产、特色种养业和特色养殖业三类家庭农场。扶持的内容主要包括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业机械、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建设圈舍、大棚、冷库等生产设施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信息化建设以及必要的仓储、晒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家庭农场贷款贴息等。
(三)加强农业金融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家庭农场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制定专项贷款操作细则,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予以信用贷款,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家庭农场用于购买农机装备、建设配套设施的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
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要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保险,将农业保险作为我市支农、惠农的重要举措。鼓励家庭农场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的稳定、助推作用。优化家庭农场保险服务,实行“单独投保、单独出单、单独理赔”。
(四)加大设施用地支持力度。推动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建立土地流转平台。家庭农场应依法依规利用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分类控制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对于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五)落实税收、用电扶持措施。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家庭农场履行免费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及减免税程序。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六)加强人才支撑。充分整合农业、人社、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关键环节,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切实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把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育成职业农民。组织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院校接受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返乡创办家庭农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的领导,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县区、镇的涉农部门,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力度,为家庭农场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推进规范化家庭农场建设。加快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对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家庭农场授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加大对示范家庭农场的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搞好社会化服务。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在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服务。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检测、农产品物流配送等服务。
加强对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硬件购置、网络平台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建设。把家庭农场纳入物联网建设工程,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促进网上营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
(四)维护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家庭农场自主经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向家庭农场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针对家庭农场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家庭农场开展公益培训,不得增加家庭农场负担。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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