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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3〕131号2013年09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赣府厅字〔2013〕131号 2013年09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省内各银行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逐步提高总额占比,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和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确保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地方法人银行要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畴。(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各银行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积极引进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赣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省内各银行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支持其向县域和小微企业集中的乡镇、社区延伸机构网点。引导支持省内城商行、农商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2015年实现村镇银行全省县域全覆盖。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力争2014年每个县(市、区)有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引导成立1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优惠利率每年定点扶持3家小微企业,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积极争取银监会将我省纳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力争年内提出工作方案。(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支持引导省信用担保公司积极为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探索由省金融控股集团出资设立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公司。鼓励支持省融资担保公司吸引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及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参股,做大担保实力,力争2014年注册资本金达到20亿元。省信用担保公司和省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转变经营机制,优化担保业务流程,简化担保审批环节,适当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代偿容忍度,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优质的担保服务。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政策支持,尽快将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鼓励支持小微企业不断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其他产品发行规模,尽早实现区域集优票据成功发行融资。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成功发行上述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小微企业,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发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同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江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的交流合作,加大培训、宣传、辅导力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与主办券商签约,完成股份制改造,确保在“新三板”全国实施时,我省有一批企业在股转系统实现挂牌融资。对成功在“新三板”及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由受益地财政对其挂牌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大力培育挂牌企业主体,发展壮大合格投资队伍,创新交易品种,逐步推出固定收益类、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新产品,完善市场制度,增加服务功能。(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加快推进险资入赣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以财政补贴保费占60%、保险公司费率优惠占40%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分散出口信用风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将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至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率,执行监管部门规定上限;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1%给予补贴;对依法合规经营且季末平均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融资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高于上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收入的5%给予担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设立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准备金,主要用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因临时性周转困难出现的还贷续贷问题。大力推广“财园信贷通”政银企合作模式,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工业园区进行合作。积极引导民营担保公司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搭建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平台
继续完善全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省信息中心逐步归集工商、税务、质监、法院、公安、国土、环保等单位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设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继续做大做实省中小企业融资超市等网上融资对接平台,促进银企对接便捷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中小企业局、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按照《关于在全省工业园区创建中小企业信用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精神,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示范区创建试点。省内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和“四公开”等规定,尤其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仍然存在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加大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实现企业信息在各银行间的互联互通,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持每年开展2次以上全省范围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金融秩序,确保金融稳定。(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省政府金融办要牵头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从2014年开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和江西保监局要将本地区或本领域上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省政府金融办,由其汇总后专题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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