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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万勇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荆门市促进科
荆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孵化器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50%以上;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性孵化器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5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五)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用于支持在孵企业的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专业性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六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荆门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及孵化协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核准后,颁发荆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
第八条 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申请复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两年期满后的30日内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的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
(三)在孵企业的孵化协议;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
第九条 复核未通过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一年整改。
逾期不申请复核或复核后整改仍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收回荆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以及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条 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在孵时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应当毕业: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助。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科技局应当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追加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一次性追加补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的5个年度内,实际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30%奖励给在孵企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在孵企业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20%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技术人才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在孵化期内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标准由科技、财政部门协调确定。
租金补助年限为3年。
第十五条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企业,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各项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受益原则,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优先推荐在孵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免收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事业性收费。中介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等共享设施的建设。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专帐,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不得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资金、流动资金和管理费用以及日常开支。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先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私自改变用途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收回下拨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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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雄起向高科技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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