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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昆政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
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医疗保障体系也呈现二元化特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制度分设、管理分离。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为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医改顺利实施的大局出发,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
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是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双轨制运行,资源分散,管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导致保障水平差距大、关系不易接续、待遇无法衔接,管理难度加大、运行难以监控,给医疗机构和城乡居民带来诸多不便。必须通过理顺关系,整合行政管理和经办资源,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是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需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分别设立经办服务机构,建立管理网络和信息平台,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导致医疗保险资源浪费和运行成本增加。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的信息系统已经基本完善,而且已经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算管理预留了接口。如果新农合再建立一套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势必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管理效率,浪费大量财政资金。实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后,就可以实现整合经办管理资源,节约管理成本的目的。
二、重点抓好调整职能整合资源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是推进我市全域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先从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入手,将分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能和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整合调整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尽快实现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为完善医疗保险体制,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涉及多方面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要抓住调整职能整合经办管理资源这一重点,在现有新农合统筹层次、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等不变的情况下,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尽快由卫生部门转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实现我市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奠定体制基础。
三、稳妥做好职能移交工作
调整职能整合资源,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要稳妥做好职能移交工作。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进行: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不变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后,各县(市)区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参合人员仍按照原待遇标准和报销程序报销医疗费,原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
2.坚持统筹层次不变的原则。移交工作中,坚持原有统筹层次不变,在市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间有序进行。
3.坚持人、财、物随事走的原则。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在编人员随管理职能调整一并划转,并调整充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移交工作机构和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4.坚持规范移交的原则。规范交接程序手续,对移交的文件档案、表证账册、经办管理的软硬件和数据等材料和物品要登记造册,签字验收。
5.坚持先市级后县(市)区的原则。先进行市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的移交,再进行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的移交,不断理顺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
(二)方法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在6月10日以前,完成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移交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规范移交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平稳有序交接。
2.移交实施阶段。2011年6月30日以前,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由市卫生局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30日以前,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由卫生部门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四、加强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各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接收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工作职能,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
市卫生局负责移交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指导各县(市)区移交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县(市)区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移交审计。
市委编办负责协调落实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后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移交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体化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工作。
五、几点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移交工作。
(二)在维持现有新农合的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实现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基金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调整,确保移交工作期间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圆满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的顺利交接。
(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现一体化管理后,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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