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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残疾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和旅游观光优待的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残疾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和旅游观光优待的通告(泸市府布〔2010〕3号)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残疾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和旅游观光优待的通告
(泸市府布〔2010〕3号)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为落实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奉献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残疾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和旅游观光给予优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旅游区、客运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泸州境内(含各区县)运营的火车、轮船、长(短)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正常票价的半价优待。
三、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泸州境内(含各区县)市公共交通责任有限公司运营的公共汽车(含市内和郊外)。
四、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托运自用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
五、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参观旅游泸州境内(含各区县)的公园、博物馆和风景名胜古迹。
本通告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革命残疾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及旅游观光予以优惠的通告》(泸市府布〔19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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