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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茂府办〔2016〕28号2016年)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
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茂府办〔2016〕28号 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1号)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设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从该项目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地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具有行业行政性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到人社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5%,一次性将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金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到人社部门领取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见附件1),与开户银行、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各方留存一份。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将该建筑工程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5),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签发《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7),银行办理退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手续。
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原施工企业存储的资金,留存专户,继续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第七至第十条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工资台账,建设工程工资台账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人社部门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以上;
(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资;
(三)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资;
(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工人工资后已经无法联系;
(五)经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认需提取工资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量及时支付工程款,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违法事实的,依法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逾期未支付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住建部门协助,确定工人劳动关系和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见附件3)和《工人工资发放表》。开户银行应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从工资保证金专户划拨相应金额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人社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与工人存在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未发部分,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支付欠薪工资后,人社部门向建筑施工企业下达《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见附件4),督促其补存。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逾期未足额补存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
第十八条 承建工程项目已竣工或交工验收,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凭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工退场公示材料等,填报《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见附件6),交人社部门。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社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7)。开户银行应在接到《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和利息并销户。公示期内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察:
(一)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
(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定期在本系统门户网站公告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的 建筑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和甲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管理、欠薪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 年 月 日,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按规定一次性存入人民币 万元。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仅限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甲方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并接受丙方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实施监督管理。
(三)如出现甲方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未按照丙方规定时限改正时,甲方同意由丙方通知乙方,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银行帐户。
(四)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等额补足资金。
(五)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因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乙方承诺:
(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二)做好甲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
(三)未收到丙方签发的《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和《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擅自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销户等手续。
(四)在收到丙方《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从工资保证金专户划拨相应金额到有关工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函告丙方。
(五)甲方和丙方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应当提供服务。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和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报送资料,办理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等管理相关业务;
(三)当甲方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时,出具《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通知乙方按照核实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将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的账户。
(四)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责任管理,定期统计核对工资支付保证金资金,督促企业在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时等额补足。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工程申请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登记表
工程
项目
项目名称

地 址

工程标价
(万元)

保证金存
储(万元)

合同开工
时 间

合同竣工
时 间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工 程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施工
企业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保 证 金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万元)

企业
申请

我公司承建的 工程项目,申请纳入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查:
已在 行开立
工资保证金专账(账号 ),
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万元,现
专用账户余额 万元。该工程项目已纳入茂名市建
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3
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
人社薪支字〔 〕 号
(银行业务机构):
建设施工企业 位于 的 工程项目,现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和金额分别为 人 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现按照《茂名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请你行将该单位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账号: )中的资金共计 元,在 年 月 日前,分别划入本通知书附件所列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特此函告。
附件:工人工资发放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
年 月
抄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
附件4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人社薪支字〔 〕 号
(建筑施工企业):
你单位位于 的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和金额分别为
人 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按照《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已从你单位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中提取 元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请于在 年 月 日前补足存储工资保证金缺口。
特此函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经办人

电 话

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退 还 金 额

附有关材料

退还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市人社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附件6
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经办人

电 话

保证金开户行

开户账号

承建工程

申请销户
理由和依据

附有关材料

人社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人社、住建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附件7
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
人社薪支字〔 〕 号
(银行业务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在你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现该账户存储资
金 元。 (建筑施工企业)因 ,按照《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企业从其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中退还 元,请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函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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