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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2]28号2002年9月2日)第一条为了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牧区嘎查村内兴办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内政办发[2002]28号 2002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牧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嘎查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嘎查村民委员会在嘎查村范围内因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农牧民依法纳税外向农牧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牧民出工的行为。
第四条 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苏木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嘎查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牧民在承包土地、草原、“五荒”上改善生产条件,种树种草等投资投劳,不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第七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牧民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应当按照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八条 农村牧区实行税费改革后,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牧区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
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统一规定“两工”最高不得超过20个,2003年“两工”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两工”不得超过10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嘎查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劳均用工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个。除一次性全部取消“两工”的地区外,三年过渡期内不允许搞“一事一议”筹劳活动。
本办法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者不承担劳务。
第九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牧区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牧区劳动力。
第十条 嘎查村内向农牧民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作出预算,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嘎查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牧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应当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旗县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预算,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并填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中,接受群众监督。嘎查村民委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牧民筹资筹劳,也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经常性或固定性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对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牧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对其筹资筹劳给予减免。
第十五条 对不承包土地(草牧场)或承包明显偏少,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在1997年苏木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安排农牧民出工,应当在农闲季节进行。禁止强制农牧民以资代劳。
农牧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旗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牧民公布。
第十七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牧民筹集的资金,归本嘎查村村民集体所有,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专款使用。嘎查村应当成立由嘎查村民代表参加的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牧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的监督。农牧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经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并经上级审计,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农牧民监督。
第十八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应当严格遵守,自觉履行,嘎查村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筹资筹劳。
嘎查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强制农牧民出资、出劳的,农牧民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牧民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农牧民出劳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标准给予农牧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牧民筹资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款物退还农牧民。逾期不退还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筹资单位经济处罚,并依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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