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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录1专利制度介绍1.1专利权的概念1.2专利种类1.2.1发明1.2.2实
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目录
1 专利制度介绍
1.1 专利权的概念
1.2 专利种类
1.2.1 发 明
1.2.2 实用新型专利
1.2.3 外观设计专利
1.3 专利权的归属
1.4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5 专利权的保护
1.5.1 保护范围
1.5.2 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1.6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7 专利权强制许可
1.8 专利行政主管机构
1.8.1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
1.8.2 专利复审委员会
1.8.3 海关
1.9 专利法法律体系
2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2.1 代理专利相关申请
2.1.1 国内专利申请
2.1.2 涉外专利申请
2.1.3 专利行政复议申请
2.1.4 专利复审申请
2.1.5 专利无效申请
2.2 合同业务
2.2.1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合同
2.2.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2.3 涉外专利许可及转让(技术进出口)合同
2.2.4 专利权的质押合同
2.3 企业专利管理
2.3.1 企业专利战略的制定
2.3.2 企业专利管理内控制度
2.3.3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
2.3.4 职务发明
2.4 代理专利行政维权
2.4.1 受案机关
2.4.2 需准备的材料
2.4.3 注意事项
2.5 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2.5.1 办理流程
2.5.2 需要材料
2.5.3 注意事项
3 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3.1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1.1 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
3.1.2 代理被告应诉
3.2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2.1 原告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
3.2.2 被告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
3.3 合同纠纷案件
3.3.1 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
3.3.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3.4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3.5 职务发明奖酬金纠纷案件
4 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4.1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4.1.1 对维持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纠纷
4.1.2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纠纷
4.2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案件
4.3 以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5 专利刑事诉讼法律业务
5.1 专利刑事案件的罪名和认定
5.2 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及介入时间
5.3 辩护律师的抗辩事由
6 附件
1 专利制度介绍
1.1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发明人的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大特点。在我国,专利权通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颁发专利证书的形式而得以确认。
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并非两项相同的权利。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对一项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项权利。
1.2 专利种类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共分三类,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2.1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因此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1.2.2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对象的产品还必须具有实用性。
一般而言,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1.2.3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
1.3 专利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自然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4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及不与在先的权利冲突。此处所言之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与在先的权利冲突,如不得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1.5 专利权的保护
1.5.1 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5.2 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1)当专利权客体是一项产品时,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产品。
(2)当专利权客体是一项方法时,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用该方法所直接造成的产品。
(3)当专利权的客体是外观设计时,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 专利权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5)交叉强制许可。
1.7 专利行政主管机构
1.7.1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的主要职能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原中国专利局受理、审查、授权、审理复审、撤销、无效宣告请求等职能;行使专利合作条约的业务(PCT),包括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的受理,PCT规定的国际专利文献检索,以PCT名义对国际申请进行初审等。
1.7.2 专利复审委员会
审理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案件,审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案件。
1.7.3 地方知识产权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7.4 海关
海关作为保护专利权的机关,其出发点和职能上是不同于司法机关的,是有权调处侵权纠纷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其主要目的是依法履行制止非法进出口的职责。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包括主动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
(1) 依职权保护方式
海关在查巡中,如果发现货物涉嫌侵权的,将暂停该货物的通关,同时要求货物所有人将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向海关进行通报。另一方面,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专利权人在收到上诉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如果权利人在此3日内提出扣留请求,海关将扣留该批货物并展开审查。如果认定货物构成侵权的,海关将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发货人进行罚款;如果排除侵权嫌疑的,海关则立即放行货物;如果无法认定,必须将情况告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专利权纠纷。
(2) 依申请保护方式
在专利权人没有将其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入地的海关提出扣留货物的申请(专利权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或金融机构保函),海关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当对货物进行扣留,并将货物的扣留状况通知专利权人。在收到上诉通知后,专利权人应当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的禁令或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要求海关协助实行禁令的,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但海关在货物扣留之日起20日内,未收到海关协助执行的通知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与主动保护方式相比,有关权利不需要备案,海关对所扣留货物的侵权状况并不进行实质性地调查,有关侵权争议最终需要由专利权人通过诉讼解决,海关不能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1.8 专利法法律体系
序号
规范性法律文件名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9.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10.1
4
《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2;修订过程中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7.1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7.1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2.9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7.6.29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11.2
10
《专利代理条例》
1991.4.1
11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01.12.1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4.3.1
13
《国防专利条例》
2004.11.1
14
《审查指南》
修订过程中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02.9.1
16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5
17
《专利合作公约》
1993
1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2001
2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2.1 代理专利相关申请
2.1.1 国内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程序概要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2)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代理专利申请,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a)与申请人洽谈,双方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是确定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与申请人间的代理关系,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律师应该与申请人洽谈,解释协议条款的内容,并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协议内容。
b)指导申请人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
专利技术交底书是帮助代理人理解发明创造点,写好申请文件的基础,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应指导申请人写好专利技术交底书。一般的,专利技术交底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概况/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阐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详细说明该发明的技术内容、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及技术效果、附图及其简要说明、能够反映本发明的优异技术效果的实施例。
c)进行背景技术检索,撰写申请文件
一般来说,要撰写好专利说明书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A.要进行背景技术的检索。做好专利申请前的检索,是撰写好申请文件和顺利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代理人对检索的结果要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哪些是属于影响新颖性的材料,哪些是影响创造性的材料,哪些仅仅是背景材料;B.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C.明确发明点,确立保护范围;D.严格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撰写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并制作附图;E.检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检查说明书和附图的关系。
d) 制作专利申请文本,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还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寄交或以电子申请的方式提交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设立的代办处;但申请后提交的其他文件,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或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必须直接递交、寄交或以电子的方式提交给专利局受理处。
e)在初审程序中/发明专利实审阶段答复实质审查意见通知
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在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时,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是要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补正通知书和/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对补正通知书和/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
f) 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除授予专利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g)专利授权后,管理相关期限和费用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且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需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2.1.2 涉外专利申请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在国外申请专利。
(1) 《巴黎公约》途径
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由于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向国外申请专利时要求优先权。
(2) PCT途径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按照PCT的规定,在作为PCT受理局的任何一个国家局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国际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中国申请人希望对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专利保护时,可以利用PCT途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并有更多时间来考虑最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或及国际认可专利性初步审查报告,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初步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3) 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某外国提出申请。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内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互相不支持优先权。此外,自 2009 年10 月 1 日起 ,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再要求首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经保密审查后,即可直接在外国申请专利。
(4) 通过地区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授予欧洲专利公约》(EPC),该公约于 1973 年 10 月 5 日 在慕尼黑签署, 1977 年 10 月 7 日 生效。《欧洲专利公约》确立了欧洲专利制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以便通过单一的授权程序在若干个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建立欧洲专利局,其职责是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提供基于单独专利申请和统一专利授权程序的专利保护,使发明专利在一个、数个或全部缔约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5) 申请欧共体联合外观设计2003 年 4 月 1 日起 ,欧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将可以通过单一的安全保护系统进行注册。提交后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将由OHIM进行短期的审查,并在大约三个月内发放注册证。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证将得到整个欧盟国家的承认,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27个成员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最初注册有效期为五年,但有效期可以续展,续展期为五年,最长续展期可达二十五年。
2.1.3 专利行政复议申请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1) 专利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规程的第五条列举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不予减缓费用不服的;对不予退款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不服的;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中止程序不服的;对中止程序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对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不服的等等。
除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超过合理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以下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专利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流程
a)行政复议的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b)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事务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听取其口头意见的请求后,法律事务处一般情况下均会满足该请求,但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该请求。
d) 行政复议程序的结束
行政复议程序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结束:(1)复议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主动撤回其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2)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向法律事务处提交对复议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并决定直接予以纠正的,复议程序终止;法律事务处应向复议申请人发出复议程序终止通知书,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已经决定直接予以纠正,复议程序终止,不再作出复议决定;(3)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程序结束。
e)复议决定的作出与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f) 不服复议决定的后续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上述两种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进行其中的一种。
(3) 注意事项
a)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
主体可以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含布图设计申请人、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所谓的利害关系必须是专利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专利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利害关系,以后才产生利害关系的,不能认为有复议利益。
b)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
在实际操作中,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虽然超过了二个月时间,但只要是知识产权局确有错误,复议申请人亦使法律事务处相信其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法律事务处一般均确认其提出耽误期限的理由为正当理由,即受理其复议申请。
c)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
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无效请求,均要使用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但提出复议申请则不必。知识产权局虽然也印制有标准的复议申请书表格向相对人提供,但不是必须使用该表格。如果复议申请人手头没有该标准表格,也可以手写或者打印的形式提交,但要求写清楚复议的要求,提供初步的证据,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的复印件。复议申请书上要有复议申请人的亲笔签字,复议申请人是法人的,复议申请书上要盖有法人印章。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要求为一式两份。
d) 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
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复议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只要复议申请人主观上认为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不一定是真有错误)就可以了,并不要求其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专利局有错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即在知识产权局。这里的“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有时要作扩大的解释,在知识产权局向外发文的情况下,也包括邮局的错误,因为邮局的送交行为应视为知识产权局行为的延伸。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承认是自己的错误,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错误,只是要求恢复权利,则不能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
e)提出复议申请的途径
提出专利申请要专利局受理处提交申请文件,但提出复议申请不必向受理处提出,而应当向法律事务处直接面交或者寄交。当然,如果通过受理处或者通过地方代办处提交复议申请的,法律事务处收到后仍然有效,只是比直接向法律事务处提交耽误时间。
f) 提出复议申请不必缴纳费用
提出复议申请不必缴纳费用,这也是复议法的规定,该规定也是合理的,即纠正行政机关的工作失误,不能让相对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开支。
(4) 申请书范本(见附件一)
在撰写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A.复议申请书应填写一式两份;B.复议申请书可手工填写;C.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应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D.复议要求和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以附页;E.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复印件两份;F.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复印一式两份。
2.1.4 专利复审申请
(1) 制度介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2) 专利复审案件的处理流程
a)复审程序的启动
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b)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c)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d) 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3) 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a)分析确定请求复审的理由,撰写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必要时,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可能发出的复审通知书进行仔细研究并答复,必要时,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消除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c)参加复审程序中可能发生的口头审理;
d) 收到复审决定书后,若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应协助客户仔细分析;客户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及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复审委员会在指定时间举行的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5) 复审请求书范本(见附件二)
2.1.5 专利无效申请
(1) 制度介绍
专利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 代理专利无效申请人的律师主要工作及注意事项
a)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根据无效请求的目的确定无效代理中的整体策略;
b)分析相关专利及公知技术,决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组织证据,按规定撰写并提交无效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并及时缴纳费用;
c)答复复审委员会无效合议组可能发出的审查通知书;
d) 参加可能的口头审理程序,对相关证据、事实进行质证、辩论,进一步结合证据阐述无效理由;
e)帮助客户分析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以确定是否可能提起诉讼;若与侵权诉讼有关的,应依此确定在侵权诉讼中的后续对策。
(3) 代理专利无效被申请人的律师主要工作及注意事项
a)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理由、证据,确定无效代理中的整体策略;
b)按规定撰写并提交针对无效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必要时,应协助客户修改被申请无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c)答复复审委员会无效合议组可能发出的审查通知书;
d) 参加可能的口头审理程序,对相关证据、事实进行质证、辩论,进一步反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理由;
e)帮助客户分析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以确定是否可能提起诉讼;若与侵权诉讼有关的,应依此确定在侵权诉讼中的后续对策。
上述无效代理过程中,律师如无专利代理人资格则只能作为公民代理。
(4)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范本(见附件三)
2.2 合同业务
专利相关合同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几种形式。
2.2.1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合同
(1) 主要条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i.当事人;
ii.专利技术名称、内容;
iii.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iv.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v.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
vi.专利技术相关资料的交付;
vii.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viii.争议的解决方式。
(2)登记程序、效力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i.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ii.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iii.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有关权利证明;
iv. 让与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
v. 其他材料。
(3) 注意事项
从合同条款的表述上来说,专利权转让合同可能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在相似之处。区分专利权转让合同可能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目的和效果不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转让专利技术,在合同生效后,让与人不得再对专利技术进行使用。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目的在于授权他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一定期间内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权的归属并未产生变化。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地情况下,视为自始无效。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出现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专利权受让人在能够举证证明出让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专利权让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法院认定如果专利权让与人不返还专利转让费用显失公平,则专利权让与人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转让费用。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应当注意这一点,以合同约定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范本(见附件四)
(5) 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本(见附件五)
2.2.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主要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三种形式。
a)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术,排除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b)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c)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关键在于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
(2) 主要条款
i. 当事人;
ii. 专利技术的名称、内容;
iii.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iv. 实施许可类型;
v.专利使用许可费及其支付方式;
vi.与该专利技术相关资料的交付;
vii.技术服务和培训;
viii.备案手续;
ix. 违约责任;
x. 合同解除;
xi.争议的解决方式。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相关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沈阳、西安、石家庄五个城市的知识产权局。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i. 备案申请表;
ii.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iii.实施许可合同;
iv.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注意事项
a)一般情况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备案并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被许可人应当积极地进行备案,以防止因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c)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是的参照。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见附件六)
2.2.3 涉外专利许可及转让(技术进出口)合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在新《专利法实施条例》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涉外专利转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具体规定如下:
a)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b)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c)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2.2.4 专利权的质押合同
(1) 主要条款
i.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ii.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iii.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iv.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v.质押担保的范围;
vi.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vii.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viii.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ix.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x.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xi.违约及索赔;
xii.争议的解决办法;
xiii.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xiv.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xv.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2) 登记程序
根据《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工作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20号)的规定,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
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i.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ii.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iii.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iv.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v.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vi.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vii.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viii.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并于受理日后15日(不含补正时间)内做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3) 注意事项
a)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要点:
i.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ii.出质人是否为专利权的所有人;
iii.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持续稳定;
iv.质押期是否超过专利权有效期;
v.是否存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vi.申请材料是否按要求补正。
b)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
c)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延期手续。
d)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e)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f)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g)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4)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见附件七)
2.3 企业专利管理
2.3.1 企业专利战略的制定
(1) 企业专利战略的概念
企业的专利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竞争的环境,自觉主动地利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其他种种条件,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从而求取企业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制定和实行的一种长远规划和整体谋略。
(2) 企业专利战略的类型
企业专利战略以专利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专利保护、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实施、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信息和专利管理为主要对象,以技术市场为舞台,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生产、经营、贸易、信息、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专利战略的划分方式有以下两种较为典型:
a)按专利法律状态和专利工作一般过程划分。根据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三种法律状态,可分为专利申请战略、专利保护战略、专利排除战略;根据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可分为专利技术研究开发战略、专利技术引进战略;根据对专利的利用方式,可分为专利实施战略、专利许可战略、专利转让战略等。
b)按应对市场竞争的战略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进攻型专利战略、防御型专利战略。常用的进攻型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外围专利战略、专利出售战略、专利收买战略、专利回输战略等。常用的防御型专利战略有取消对方专利战略、绕开专利技术战略、交叉许可战略、技术公开战略、有偿转让与许可战略等。
2.3.2 企业专利管理内控制度
建立企业专利管理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管理部门的建立
企业内部设立专利管理部,统筹企业专利工作,负责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工作。
(2) 专利产权管理
企业内部的专利产权管理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3) 专利信息利用
企业应当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建立企业内部专利信息数据库。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当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相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对其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工作: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4) 专利维护
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应当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以下指标:企业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利用和引进专利的收益;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2.3.3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
(1) 专利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随着科技发展,知识产权逐步成为公司整个价值的重要支柱,从而成为一项并购案件的核心目标。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得不好,很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无法获取,收购的资产无法投入使用,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风险、权属不清,可能导致今后的诉讼和纠纷,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可能导致反垄断问题,使整个并购失败,影响最终的架构。
专利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状况、目标公司所享有专利权的价值、目标公司现有及可能涉入的专利诉讼、目标公司是否已经将其专利权实施他人许可、改制或并购后是否会影响目标公司经授权实施的专利权的继续实施。
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步骤上来说,应当掌握并购目的,确定交易结构,必须通过与投资方的讨论了解并购在知识产权领域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和计划,从而清楚地掌握投资方希望获得什么样的资产和资产的使用方式,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谈判和了解。
(2) 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
根据《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i.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ii.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iii. 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iv. 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v. 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专利资产因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2.3.4 职务发明
(1) 为企业制定有关职务发明的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公司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法律规定公司为专利申请权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对于职务发明的范围,应当在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中参照专利法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规定。
(2)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处理
2002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但并没有规定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给予奖励和报酬。从维护企业利益与激励员工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当建立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
2.4 代理专利行政维权
2.4.1 受案机关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在进行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但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专利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4.2 需准备的材料
(1) 专利侵权案件
i. 行政处理请求书;
ii. 专利证书;
iii. 专利年费缴费证明;
iv. 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购买发票;
v. 技术分析报告;
vi. 被控侵权人的营业执照。
(2) 假冒专利案件
i. 投诉书;
ii. 专利证书;
iii. 专利年费缴费证明;
iv. 被投诉人假冒专利的相关证据,包括实物产品、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等。
2.4.3 注意事项
a)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如果对专利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从程序上来说,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主管部门首先进行调解程序,在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调解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专利管理部门才进行处理。
c)为了保证案件的受理,相关侵权品的购买过程也应当进行公证。
d) 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处理专利侵权的赔偿纠纷。行政机关在作出侵权认定后,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解。
2.5 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2.5.1 办理流程
(1) 注册成为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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