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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5]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5]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强经济实力为基础,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健全分配调节机制,注重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提升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结合,着力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更有利于促进居民增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较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居民人均收入基本达到全省当年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二、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三)健全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大力营造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创新创业的政策。加快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机制,进一步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人行泸州中支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四)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档次,选择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使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全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达到全省总体水平。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实现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积极推进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保障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基本消除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负责)
(五)健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完善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创业或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处置权和分配权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偿转让、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人行泸州中支等负责)
(六)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依法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等员工持股计划。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存款保险条例》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健全定价机制,落实《存款保险条例》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存款人权益。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居民投资需求开发不同风险度、品种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规范发展银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等业务。(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等负责)
(七)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办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研究制定提高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逐步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八)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国有土地、森林、风景名胜、矿产、水、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出让制度,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合理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以改革为切入点,探索建立城乡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扎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加快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泸县列入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为契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机制,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稳妥调整完善现行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
三、加快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九)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税调节机制。持续保持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点投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不同区域民生保障均衡协调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一般性支出,实施控编减编方案,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省部署,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各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完善教育资源公平配置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公平就学政策。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补助。完善农村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管理力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病残津贴政策,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一步推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加快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等公益事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二)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稳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水平达到75%左右。完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研究制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完善调剂金式的市级统筹办法,探索建立统收统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做好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确保各区县都有县级医疗机构与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按照国家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有关要求,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及时足额配套到位,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编办、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三)健全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机制。继续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并轨。落实住房救助制度,优先保障城镇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继续实行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十四)创新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体系和慈善事业发展管理机制。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基本一致。加强农村留守学生(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对农村妇女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积极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困难群体、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十五)大力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全面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生猪市场调控体系,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推广蔬菜、生猪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开展农产品产地采后处理和初加工项目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优势特色高效农业,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六)积极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健全劳务开发机制,深化区域劳务合作,优化劳务输出结构。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创新培训方式。适时适度调整培训专业、补贴标准,放宽就业认定限制,提高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促进稳定就业。完善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在全市各类建筑企业实行总承包责任制,并推行实名制管理,规范企业用工和完善管理手段,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负责)
(十七)健全农业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强农惠农补贴政策。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兑现程序。继续推行农业机械“自主购机、直补到卡”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开展调整完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试点。积极争取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试点政策,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改革试点。(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
(十八)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开展小型水利设施、机电提灌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在公开市场上以多种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泸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农民住房抵押、担保和转让试点。指导各区县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深入推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试点。在纳溪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多种形式。(市委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水务局、人行泸州中支等负责)
(十九)建立扶贫开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农业担保补贴等政策,开展金融支持扶贫惠农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向贫困地区投入。不断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增幅不低于当年支农预算资金的增幅,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农业局、人行泸州中支等负责)
(二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平等享有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断增加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性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十一)严格执行有关收入分配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时落实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进一步落实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清理和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项目、标准、范围及来源,落实中央、省规范改革性补贴的规定。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健全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对监管企业进行功能分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最新薪酬改革方案调整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结构与水平。(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三)严格规范非税收入。严格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执收执罚环节管控。进一步精简归并财政票据,减少手工票据使用,强化以票管费,扎实有效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四)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依法强化对国企改制、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人行泸州中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全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组织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四川支付结算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工作,进一步扩大支付系统覆盖面,拓展支付系统功能的应用范围。优化、规范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广金融IC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进一步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强化账户实名制要求。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试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收入信息监测系统、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和完善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人行泸州中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和衔接,增强合力。细化改革目标,落实改革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纳入日常考核。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十七)突出重点,强化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重点任务,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政策,抓好贯彻意见的实施和落实,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市发展改革委要将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二十八)深入宣传,正确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从泸州市的基本市情、发展阶段和发展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理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既要回应社会关切,更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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