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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2017年5月15日,厅发〔2017〕10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5日,厅发〔2017〕10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建立脱贫攻坚分级负责机制,自治区对脱贫攻坚负总责,盟市承担主要责任,旗县承担主体责任,苏木乡镇承担具体责任,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自治区负总责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区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自治区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对口支援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对贫困旗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旗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旗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开展对盟市和贫困旗县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调度指挥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督促协调国贫旗县派驻督导组具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出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措施;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牧区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十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纪委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自治区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盟市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实施本盟市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盟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向自治区党委、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协调域内跨旗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措施制定和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旗县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旗县党委、政府负责制定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减贫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旗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向所在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每年向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旗县党委、政府应当根据致贫原因制定“五个一批”扶持措施,加强对苏木乡镇、嘎查村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对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贫困识别和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旗县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的管理,确保住得下、蹲得住,真扶贫、扶真贫。
第十七条 旗县党委、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旗县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五章 苏木乡镇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在旗县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本苏木乡镇和贫困嘎查村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及动态管理、精准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贫困嘎查村、贫困户意愿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贫困嘎查村、贫困户扶贫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确保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二条 京蒙对口帮扶的盟市、旗县党政负责人以及盟市间帮扶协作的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帮扶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各级各部门不同责任,建立脱贫攻坚责任清单,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要逐级逐人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第二十七条 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5日起实施。

评论

像我i

希望办实事儿

1天前

守我旧时约

5天前

粉红小公主

过年人民最团结!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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