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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政发〔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甬政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甬党〔2008〕4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结合宁波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对持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康复工程和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基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力争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该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1.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和持证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工程。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配送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和住院补助。
2.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社区康复协调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定期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并完成康复指导任务的,由县(市)、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工作补贴。
3.实施民办康复机构建设资金扶持。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从事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各地视情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三)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残疾人托(安)养实行自愿原则,贫困残疾人优先托(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但其家庭确实无力提供照料的一级贫困重度残疾人,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可依托家庭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开展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护理费补助,其照料护理残疾人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实施残疾人托(安)养,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或扩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发改、规划、城建、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托养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经费标准
经费标准按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由各级财政按现行的低保资金补助办法执行。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经费标准
1.“助明”康复工程的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每例2000元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例500元标准确定。
2.“助听”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语言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
3.“助行”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或配送家庭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按每户(人)不超过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按平均每例5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成人肢体残疾人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000元。
4.“助医”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补助,按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住院补助,按个人自负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2000元标准确定,不足2000元的按实结报;一年内多次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助按5000元标准确定,不足5000元的按实结报。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
上述康复工程有关康复和医疗项目的补助,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在核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等费用后,再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经费标准
纳入集中托养的一级贫困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一定的护理费补助。
重度残疾人的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经费补助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指导线,并明确相应的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补助的费用,对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家庭,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补助的费用,对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家庭,财政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护理费补助;其他家庭的,财政给予50%的护理费补助。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开展居家安养等服务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中、轻度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和托(安)养工程的机构设施建设补助经费,按照甬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其他原有的市定保障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以政府资金为主,鼓励社会捐助,市和县(市、区)共同负担。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市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除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经费补助按现行补助办法补助外,康复、托(安)养工程经费补助市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及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各补助50%,其他市区各补助30%。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各级政府实事工程考核范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发改、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扶贫办、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深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进行一次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各地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2年,全市70%的县(市)、区达到“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落实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残疾人共享我市改革发展成果。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评论

寒冬

我母亲三级残疾没有什么福利,前几年农合保上面交,现在自己交,余姚。

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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