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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03]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甬政发[2003]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和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含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三大体系,其工作目标是,2003年开始试点,2004年-2005年全面推开,2006年覆盖面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应保对象的80%以上。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广。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力,通过积极探索,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农民自愿,政府推动。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守相关规则,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统筹待遇。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强农民的统筹意识。
(三)多方筹资,科学管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允许实行县、镇(乡、街道)两级管理。
(四)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以保证参保对象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和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大病统筹
(一)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主要为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户籍在本地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和已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的人员。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参保村的农民参保率一般不低于80%。
(二)筹资标准
1.政府资助。市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资助不低于15元。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资助一般每人不低于30元。
2.个人缴费。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一般不低于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级财政资助之和。
3.集体扶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4.社会资助。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统筹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实行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管理的县(市)、区每年可提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3%左右,建立调节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调节。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各级政府要树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四)补助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是否列入补助,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药费用不在列支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起付线为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左右,采取分级累进的补助比例,全年累计5000元以下部分费用补助比例为30-50%左右;5000元以上部分费用补助比例为50-80%左右,全年个人累计实际补助一般不超过3000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三、医疗救助
(一)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农民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经济欠发达的镇、村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由市财政商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二)医疗费用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农民、重点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适当救助。其他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其合作医疗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费用予以适当救助。救助费用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人均不低于5元资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支付。
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救助金。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评议、公示,有关部门审核、发放的管理体制。
四、医疗服务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到2005年底,完成镇卫生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改建,各级财政予以积极支持。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每1-2年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便民服务。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适当减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等医疗费,有条件的可优惠部分医药费。政府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的,应给予人均不低于每人10元的标准补助,市级财政承担20%,县、镇财政承担80%。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压力。适当拉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三级医院的医药费起付线及个人自负比例,引导病人合理分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成为新型合作医疗的首诊单位,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之间的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五、组织管理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体改、农办、计划、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市卫生局内部设立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各镇(乡、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镇(乡、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为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的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要求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县(市)、区,只要其管理费用不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列支,且能承担基金风险,也可进行试点。
六、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调节金和医疗救助金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一部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县(市、区)级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镇(乡、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财政支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备案。各级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央的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统一思想,明确职责,齐心协力,紧密配合,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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