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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甬政发〔201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推进科技创业,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天使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和机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开展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直接投资,是一种早期、分散、小型的阶段性权益风险投资形式。天使投资专注初创项目,具有准入门槛较低、投资规模较小、运作模式灵活等特征,投资方参股不控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投资,是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拓展新兴产业发展源头,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业发展水平、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实现天使投资发展的新突破。
二、准确把握天使投资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思三创”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扩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目标。5年内,全市天使投资机构(人)达到500家(人)左右,引导50亿元以上社会资金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新增1000家创新型初创企业。
三、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四)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市、县(市)区两级联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5年内基金总规模达到5亿元,其中市本级2亿元。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管理的经营和投资主体、行业协会等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加大对天使投资发展的奖励扶持。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天使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其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时,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型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对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4.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推动科技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宁波市科技创业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专利资助、成果转化等优先支持获得天使投资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七)拓宽天使投资退出渠道。依托现有技术市场,为创新型初创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天使投资退出等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争取开展国家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支持天使投资扶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优先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简化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和退出审核程序,经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退出。引导基金退出后如有收益的,将退出后的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共同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当所投企业面临破产或发生清算时,引导基金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八)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以各类人才(团队)引进、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宁波市天使投资项目库,为天使投资机构(人)提供投资对象。
(九)发挥孵化器核心载体作用。探索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鼓励支持各类孵化机构引入或设立天使投资机构,优化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孵化服务,提升孵化品质。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机制,孵化器内企业税收总额不列入考核指标。
(十)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建立天使投资俱乐部,开展项目对接和信息交流,不断扩大天使投资网络,实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的良性互动;组建创业导师团队,开展创业辅导,组建天使投资协会,完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天使投资行业有序发展。
(十一)加大科技金融支持。推动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的有效对接,鼓励和支持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等形式扶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对经天使投资支持、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优先推荐给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获得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融资渠道。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向我市创新型企业流动,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支持科技人员与企业加强合作,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来我市创办创新型企业,鼓励国内大学毕业生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自主创业;支持科技人员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
(十三)加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组织领导。设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主任,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十四)加强天使投资行为审核管理。获得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其投资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天使投资机构(人)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其投资行为须报经审核;天使投资机构(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未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其投资行为须经备案。建立健全天使投资诚信体系。
(十五)加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考核。遵循天使投资的市场规律,建立特殊风险容忍机制,建立以引导基金带动天使投资资金额、天使资金投向企业家数为主要指标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体系。将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纳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十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把天使投资人才和团队优先纳入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计划。鼓励天使投资机构面向海内外招揽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天使投资人才。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对天使投资和科技创新创业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投资实业、投资科技、投资创业、投资人才的投资理念,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建立适宜于天使投资发展的信用环境。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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