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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20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09]16号2009年3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宁党发[2009]16号 2009年3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解决制约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精简效能、强化责任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各地各级行政管理和地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把握重点,改革创新,在机构设置上因地制宜,一县一策,不搞“一刀切”,努力构建符合各地发展需要的组织架构。
――按照积极稳妥、同步推进的原则,妥善处理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同步推进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四个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政府该管好的工作切实管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改革创新为民服务方式,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运行方式和工作作风,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责任
整合部门职责,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划清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减少交叉扯皮;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在配置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建立部门履行职责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强化部门责任意识,促使部门协同配合,正确履责。
(三)调整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市县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不得突破规定限额。地级市政府机构限额为30个左右;县级市政府机构限额为22个左右;县政府机构限额为14至22个左右;市辖区政府机构限额为14至18个左右;市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限额不超过4个。
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整合规范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要将各地按程序批准设立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并纳入限额进行调整或将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原则上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立的要纳入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市县政府工作机构限额确定后,可以一步设置到位,也可逐步到位。
(四)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市县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要严格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程序,今后,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坚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同级党委、政府审批。
(五)完善管理体制
进一步清晰界定、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城市政府要强化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职能,增强城市的发展活力;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增强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对市、县(市、区)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方式,增强各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探索自治区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
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市、县(市、区)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县行政编制总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保持相对稳定。要根据政府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结合“三定”工作,重新核定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事业单位改为政府工作部门或并入政府工作部门的,根据工作需要相应核增行政编制,同时核销其事业编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调整纳入市县编制总额。
市县政府部门领导职数按1名正职和1―4名副职配备。
三、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方法步骤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发[2008]1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机构改革方案,以市县党委、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时间要求
各市、县(市、区)必须在今年4月下旬上报机构改革方案,6月底前完成机构改革任务。
四、组织领导
开展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积极稳步推进。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市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方案的拟定和部门“三定”工作。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任何借口干预市县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人员编制配备。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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